二小党支部委员会选举办法 -尊龙凯时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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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小党支部委员会选举办法

  一、根据中国共产章程程、中国共产党基层选举工作暂行条例,阳朝二小党支部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意见,制定本办法。

  二、阳朝二小党支部委员由全体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以举手表决的方式通过选举办法和支委工作报告及监票人、计票人建议名单。

  三、阳朝二小党支部委员应选名额为3名,按照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20%的比例,党支部候选人4名,差额1名

  四、支部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的产生

  召开党员会议,进行广泛提名,根据多数党员提名推荐结果提出初步候选人名单,结果报教育局党委审核。候选人填写基本情况。

  五、大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候选人按照姓氏笔划为序排列。(制票)

  六、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否则改期进行。

  七、凡得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的党员人数的半数者,即为当选;得票等于或少于半数者,不能当选。如得票超过半数的人数多于应选名额,应以得票多少为序取足名额为止;如没有选足应选名额,应组织进行第二次选举。

  八、推荐监票人、计票人共3人。

  二小党支部

篇2:公司工会委员会换届选举方案

  公司工会委员会换届选举方案范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按照工会字【20**]号《关于工会换届选举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成立换届选举工作机构

  **公司工会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的部署、执行和监督。领导小组组成人员为:

  组长:张德诚

  副组长;杨剑平

  成员:z(上届工会委员会女工委员)

  z(上届工会委员会组织委员)

  z(上届工会委员会文体委员)

  z(上届工会委员会青年委员)

  z(上届工会委员会宣传委员)

  **公司工会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教育处,由zz同志负责。

  二,公司工会委员会的设置

  根据全总《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公司工会委员会的设置如下:

  工会委员7人,其中工会主席1人,委员6人(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生活委员、组织委员、宣传委员、文体委员、女工委员和财务委员等)。

  三、具体工作安排

  换届选举工作从九月中旬至十月底分五个步骤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一)产生工会委员会候选人(元月24日前)

  按照公司统一安排,工会主席由我公司行政副职兼任,由公司党委提出候选人名单;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根据各处室推荐意见,在反复酝酿、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产生建议名单,报公司党委审核,并进行公示。候选人原则上每个处室2人,要有充分的代表性。最终产生13名工会委员会候选人。

  (二)会员大会准备工作(元月30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拟定会员大会程序,并将会议程序和候选人名单报保监会工会工作委员会审核。审核未通过,则继续推选其他候选人;审核通过后,准备好选票。

  (三)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工会委员会(元月15日前)

  召开全体会员大会,选举新一届工会委员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采取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当场计票,并公布选举结果。

  为更好使工会委员具有充分的代表性,选举应参考以下原则:每个处室有1位委员;充分考虑行政级别、年龄阶段、男女比例、非党员比例;工作热情高,能够积极反映群众意见。

  (四)将换届选举情况和新一届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保监会工会工作委员会审批。(元月22日前)

  (五)审核通过后,新一届工会委员会正式开始开展工作。(元月底前)

  四、工作要求

  全体会员应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整个选举过程应保持公平、公正、透明。

篇3:长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选举办法(1996)

  长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选举办法

  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小区管理,维护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的选举工作。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是指以住宅为主,经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以及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自建的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居民居住区。

  第三条 管委会选举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和民主的原则。

  第四条 管委会由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大会(以下简称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超过总数50%以上即可召开大会。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大会:不满18周岁的产权人、使用人由其法定代理人出席大会。

  第六条 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并且入住率达到50%以上时,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开发建设单位及时组织召开第一次大会,选举产生管委会。经已入住房屋产权人、使用人50%以上人数决定,可以推迟召开大会。

  第七条 管委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和有足够时间参加此项工作的人员担任。

  第八条 管委会委员人数一般为11-17人。经大会决定,委员总数可以适当增减,但不得少于5人。

  第九条 管委会应当设候补委员,由大会选举产生,人数为1至3人。

  第十条 管委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候选人名单,一般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当地街道办事处提出,20名以上的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可以联名推荐管委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

  第十一条 管委会委员、候补委员会候选人必须获得参加大会人数半数以上的选票,方可当选为委员、候补委员。

  第十二条 管委会主任1人,副主任1至3人,从管委会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管委会每届任期3年,管委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管委会任期届满,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选举新的管委会。

  第十五条 管委会委员因死亡、搬迁、工作调动等原因缺额的,由候补委员补任。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管委会选举的指导、监督工作。

  第十七条 管委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按照《长春市住宅小区物

  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房地产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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