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调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和方式的通知(2017) -尊龙凯时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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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调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和方式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相关单位及购房者:

  为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和《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冀建法(20**)788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我局对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商品住宅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

  (一)高层住宅(含小高层、设置电梯的多层)102元/平方米;

  (二)多层住宅(含别墅)83元/平方米;

  (三)地下车位、车库136元/平方米。

  二、出售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住宅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时间和方式

  (一)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直接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二)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三)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程序另行制定公布。

  四、执行时间和要求措施

  (一)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年12月1日起执行, 12月1日前交付使用的房屋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仍按原标准实行。

  (二)要求措施

  1、20**年12月1日前,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将已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足额交存至维修资金管理专户,逾期10日未交存的,对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提出警告;逾期15日未交存的,列入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黑名单,停办相关房产手续;逾期20日未交存的,依法对代收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立案,经查证属于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2、未按本通知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违反通知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房产主管部门责成限期改正。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通知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3、自20**年12月1日起,购房者未按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对购房者的房屋停办交易、过户、抵押等房产手续。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依据市区住宅建筑工程造价变化和市场实际适时调整;各县(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可参照本《通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执行。

  20**年10月30日

篇2:张家口市关于《调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2015)

  张家口市关于《调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20**)

  张住建字[20**]51号

  张家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张家口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住建(房管)局、财政局、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

  根据《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市主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交存的数额按住宅(非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6%计算,现将交存标准调整如下:

  1.多层住宅为每平方米70元;

  2.高层住宅(带电梯的多层住宅)为每平方米110元;

  3.非住宅(公寓、办公用房、商业用房等)为每平方米130元;

  4.别墅为每平方米80元;

  5.独立地下室、车库为每平方米40元。

  各县区房产部门应当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应交存的首期维修资金交存的数额;也可参照本交存标准执行。

  此交存标准从20**年4月1日起执行。其他规定内容按《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文件落实;本交存标准调整前已交存部分维修资金小区,继续沿用原政策规定执行;存量房(2000年1月1日后建设的小区)产权转移按新交存标准规定执行。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篇3:天津市已交存维修资金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

天津市已交存维修资金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

津政办发〔20**〕18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 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已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建立、使用和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是指从全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统一管理产生的增值资金中结转的资金。

  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用于已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项目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无法正常使用、危及人身安全等紧急情况和无法界定受益人时的维修。

  第四条 全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资金除核定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费用外,其余全部转入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专户,用于建立物业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

  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应当在代理银行开立全市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专户。物业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以项目为单位设立明细账户。

  第五条 市国土房管局是全市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统一管理。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有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工作的监督、指导。

  市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第六条 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应当按照统一监管、项目统筹、专款专用、量入为出、应急高效的原则,在物业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项目明细账户余额内合理申请使用。

  第七条 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应当用于物业项目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应急维修,不得挪作他用。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该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

  (一)局部屋面和外墙渗漏、外墙脱落等受益范围、责任人无法界定的;

  (二)突发电梯故障、排水管道破裂漏水等影响业主正常使用和住用安全的;

  (三)消防设施、设备监控系统、围墙、大门损坏,局部道路破损、塌陷,影响业主正常使用和住用安全的;

  (四)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紧急维修项目。

  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维修内容除外。

  第八条 物业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按照以下程序申请、使用:

  (一)提出申请。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意见,以书面形式向项目所在区县房管局提出申请。

  (二)查勘备案。区县房管局派人到项目现场查勘、确认后,出具核实意见,对属于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予以备案。

  (三)组织维修。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维修或者选择施工单位维修,也可以委托区县房管局组织代修。电梯、消防等维修项目,维修单位应当依法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

  (四)验收结算。工程验收合格并按规定完成审价后,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工程费用经业主委员会确认后,从该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明细账户中列支。

  第九条 发生本办法第七条 第(一)、(二)项规定情形的,区县房管局应当督促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及时申请维修。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不及时申请维修的,由区县房管局组织进行抢修,工程经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施工单位等验收合格后,抢修费用从该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条 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根据应急维修需要建立审价单位、监理单位、招标服务单位备选库,并向社会公布。对备选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服务质量、满意程度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应急维修工程预算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工程竣工后,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选取专业审价单位进行工程决算审价,费用计入该项目应急维修成本。

  第十二条 应急维修工程预算费用在50万元以上的,鼓励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采取招标方式选择专业施工企业,费用计入该项目应急维修成本。

  第十三条 应急维修工程预算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委托专业监理单位对工程实施质量监理,费用计入该项目应急维修成本。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办理工程结算前,对应急维修工程有争议的,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或者区县房管局可以随机抽取专业审价、监理单位对未达到审价、监理条 件的应急维修工程进行决算审价或者竣工验收监理。所需费用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十五条 区县房管局组织抢修、代修的,应当选择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施工单位。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工程结算前向业主公示该物业项目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公示期7天。

  第十七条 未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物业项目,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业主补建;未成立业主大会的项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后,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业主补建。补建后,应当按照规定建立该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以由项目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申请和使用。

  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在区县房管局指导下,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相关单位负责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申请和使用。

  没有物业服务企业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在区县房管局指导下,由项目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委托相关单位负责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申请和使用。

  第十九条 利用物业项目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相关收益,可以按照业主大会决议补充该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自20**年7月1日至本办法施行前已发生使用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符合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7号)规定且更好地保护业主权益的视为有效。

篇4:天津市关于非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的意见(2014)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我市非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 〔20**〕14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我市非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自20**年3月1 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年1月26日

  关于我市非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的意见

  市国土房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非住宅物业管理活动,切实维护非住宅物业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对我市非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给2个以上业主的新建非住宅物业项目,应当统一交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但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住宅小区外与住宅物业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仍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非住宅物业的购房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每建筑平方米100元的标准分别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

  三、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方式。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应当统一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将双方按规定交存的维修资金一次性存入市维修资金专户。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所有,应当用于非住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

  五、本意见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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