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在公共场所实行扫码出入制度的通告
当前,我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入关键时期,为贯彻落实*xxx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利用大数据手段,加强对疫情溯源和监测,更好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决定在全区推广使用“扫码抗疫情”登记系统,实行公共场所扫码出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公共场所包括居民小区、农贸市场、劳务市场、大型商场、超市、餐饮门店、医院、药店和地铁、公交、机场(候机厅)、火车站、客运站(候车室)等人员流动较大的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等。
二、公共场所管理者或经营业主可通过微信搜索下载“扫码抗疫情”程序,按照提示打印二维码,张贴于公共场所入口和出口的显著位置,并派专人引导、监督出入人员扫码。
三、出入公共场所的人员要主动配合,自觉扫码,首次扫码需短信验证(短信免费)。
四、各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要加强组织领导,迅速动员部署,指导、督促辖区内公共场所实行出入扫码制度。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停止实行时间由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另行发布。
z壮族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年2月17日
篇2: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2019修正)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20**修正)
(20**年10月2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年5月20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年3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治安责任和治安安全条件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向公众开放、供公众聚集进行社会活动的下列公共场所:
(一)歌舞、游艺、棋牌等娱乐场所;
(二)洗浴、按摩、美容美发和酒吧、茶座、咖啡馆等服务场所;
(三)影剧院、音乐厅等演出、放映场所和体育场馆;
(四)游览、游乐场所;
(五)大型集市贸易场所;
(六)车站、码头、机场等旅客集散的公共交通场所;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治安管理的其他公共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旅馆业的治安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突出重点、分类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并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对公共场所的发展进行规划。
公安机关是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体育、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公安机关加强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
第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场所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第三产业的繁荣发展。
第六条 在公共场所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协助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
制止、举报公共场所中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治安责任和治安安全条件
第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治安职责:
(一)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预防、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二)指导和督促公共场所经营者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
(三)对公共场所依法进行治安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四)依法整治公共场所及其周围地区突出的治安问题,及时查处刑事、治安案件,处置突发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治安职责。
第八条 公共场所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治安责任制。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是治安责任人。
第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公共场所经营者发现在公共场所活动的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公共场所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和条件,不得为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
本条例所称公共场所经营者包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十条 公共场所的设立和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治安安全条件:
(一)消防安全符合规定要求;
(二)备有应急照明装置,出入口通道畅通,在醒目位置张贴安全须知;
(三)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外国人及其他境外人员还应当持有国家规定的其他证件;
(四)容纳的人员不得超过核定人数;
(五)根据安全保卫需要,建立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保卫力量和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治安安全条件。
第十一条 娱乐、服务场所除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置的包厢、包间,应当在便于观察的位置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不得设置内锁装置;
(二)营业场所核定人数的人均面积不得低于二平方米;
(三)营业场所不得设置可调试亮度的照明灯,大厅灯光亮度不得低于四勒克司,包厢、包间内灯光亮度不得低于三勒克司;
(四)营业期间,从业人员应当统一佩带工作标志,娱乐场所从业人员还应当统一着工作服;
(五)娱乐场所和按摩服务场所应当配备保安人员,保安人员数量不得少于核定人数的百分之二;
(六)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娱乐场所还应当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
法律、行政法规对娱乐、服务场所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从业人员有从业限制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游泳场、馆除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工游泳场、馆的深、浅水区和天然游泳场所的安全游泳区域,应当设有明显的标志,海滨浴场还应当设置防鲨网;
(二)设有广播设施、贵重物品寄存室和能够通观全场的救护观察台;
(三)夜间营业的游泳场所水面灯光亮度不得低于八十勒克司;
(四)人工游泳场、馆核定人数的人均水域面积不得低于二点五平方米,天然游泳场所核定人数的人均水域面积不得低于四平方米;
(五)配有必要的救生人员、设施、器材和医疗救护人员,天然游泳场所还应当配备相应的救生船艇。
第十三条 游览、游乐场所除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分开设置的出入口通道;
(二)危险地段、水域设有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
(三)设有广播设施,配有必要的救生人员和设备。
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不得开展游览活动。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公共场所治安安全条件,并书面提供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申请注册登记时,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索取,也可以直接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索取。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设立本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批准文件、 许可证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设立本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营业性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并由公安机关核查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治安责任人的身份证件。
前款规定的公共场所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经营范围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的,经营者应当在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按照前款规定书面告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服务场所应当如实登记雇用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和变动情况,并应当在雇用或者变动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第十七条 公安派出所接到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书面告知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治安安全条件检查。发现不具备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经营者予以改正。
第十八条 歌舞娱乐场所、大型集市贸易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
录像资料留存三十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开展公共场所的治安检查。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对公共场所进行治安检查时,应当出示由省公安机关统一印制的《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检查证》,对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载,并遵守有关执法、执勤规范。
接受治安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开办娱乐、服务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服务场所的经营管理活动;不得利用职权为他人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活动谋取利益。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推行技术防范、信息化管理等科技手段,提高治安管理效能。
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应当相互配合、互通信息,发现公共场所有违法行为,依法属于其他职能部门查处范围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未向公安机关备案或者书面告知公安机关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二十五条 服务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雇用的从业人员没有本条例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证件或者证件不齐全的;
(二)设置的包厢、包间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
(三)容纳的人员超过核定人数的;
(四)灯光的设置和亮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五)未按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服务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佩带工作标志的,由公安机关责令该场所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公共场所停业整顿,并视情节轻重,处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治安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对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适当措施制止的;
(二)为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和条件的;
(三)为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的。
公共场所内发生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发生违法犯罪活动,经营者有失职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或者在公共场所治安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篇3:物业社区宣传:公共场所火灾逃生方法
物业社区宣传:公共场所火灾的逃生方法
人员密集场所的范围很广,下面主要将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歌舞厅(卡拉ok厅)、单元式住宅、棚户区等场所的逃生方法作一些介绍。
商场(集贸市场)逃生方法火灾的
商场(集贸市场),是指向社会供应生产和生活所需的各类商品的交易场所,主要是室内百货商场(店)、商业大楼、贸易中心、购物中心、商城及大型集贸批发市场。为满足消费者的心理,吸引成千上万的顾客,经营决策者都非常注重形象,商场装饰豪华(易燃材料多),商品高档(种类繁杂),顾客络绎不绝(密度大),一旦发生火灾,就会引起混乱,造成人员伤亡。
如:1993年,河北省唐山市林西百货大楼发生火灾,大火烧死81人,烧伤54人,损失极其惨重。商场(集贸市场)建筑基本特点商场与其它建筑相比有其自己的特点 ·建筑形式多样,结构复杂。
·内部装饰豪华。
·功能复杂。
·人员密集。
·摊位拥挤。
商场(集贸市场)火灾特点
·火势迅猛,蔓延迅速,易形成立体燃烧。 (1)起火楼层易燃烧(2)垂直蔓延迅速 (3)烟雾浓、毒气重 (4)易向毗邻建筑蔓延 (5)疏散困难
商场(集贸市场)火灾的逃生方法
·利用疏散通道逃生
每个商场都按规定设有室内楼梯、室外楼梯,有的还设有自动扶梯、消防电梯等,发生火灾后,尤其是在火灾初期阶段,这都是逃生的良好通道。在下楼梯时应抓住扶手,以免被人群撞倒。不要乘坐普通电梯逃生,因为发生火灾时,停电也时有发生,无法保证电梯的正常运行。
·自制器材逃生
商场(集贸市场)是物资高度集中的场所,商品种类多,发生火灾后,可利用逃生的物资是比较多的。如"将毛巾、口罩浸湿后捂住口、鼻,可制成防烟工具;利用绳索、布匹、床单、地毯、窗帘来开辟逃生通道;如果商场(集贸市场)还经营五金等商品,还可以利用各种机用皮带、消防水带、电缆线来开辟逃生通道;穿戴商场(集贸市场)经营的各种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摩托车头盔、工作服等,以避免烧伤和坠落物资的砸伤。
·利用建筑物逃生
发生火灾时,如上述二种方法都无法逃生,可利用落水管、房屋内外的突出部位、各种门窗以及建筑物的避雷网(线)进行逃生或转移到安全区域再寻找机会逃生。这种逃生方法使用时,要大胆又要细心,特别是老、弱、病、残、妇、幼等人员,切不可盲目行事,否则容易出现伤亡。
·寻找避难处所逃生
在无路可逃的情况下,应积极寻找避难处所。如到室外阳台、楼层平顶等待救援;选择火势、烟雾难以蔓延的房间,关好门窗,堵塞间隙,房间如有水源,要立刻将门、窗和各种可燃物浇湿,以阻止或减缓火势和烟雾的蔓延时间。无论白天或夜晚被困者都应大声呼救,不断发出各种呼救信号,以引起救援人员的注意,帮助自己脱离困境。
篇4:地面部分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处罚办法
地面部分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处罚办法
为加强地面部分公共场所环境卫生标准化工作,规范职工文明行为,提高职工文明程度,特制定地面部分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考核办法如下:
一、就餐中心
1、职工应按先后顺序,自觉排队就餐;
2、就餐职工一律在窗口处接取饭菜,不得进入操作间或自己动手打饭菜;
3、就餐时若有饭菜掉落地板上应及时捡起;就餐后,必须将碗中所剩饭菜倒入垃圾桶内,不得随地随桌倾倒,违者罚款50元;
4、餐饮大厅严禁吸烟、随地吐痰和大声喧闹,做到文明用餐,违者罚款50元。
二、营养餐大厅
1、上井就餐职工必须自觉排队就餐,凭卡就餐,不得挤闹喧哗;
2、餐厅内严禁吸烟和随地吐痰,违者罚款50元;
3、就餐职工必须在大厅内就餐饮用,废弃包装袋应自觉放入垃圾篮内,不得将食品及包装袋带出就餐区域,否则罚款50元。
三、福利楼
1、福利楼内严禁吸烟和随地吐痰,请吸烟者自觉到专用吸烟室,并自觉遵守相关管理制度,违者罚款50元;
2、下井职工胶靴内严禁使用沙土,违者罚款100元;纸屑、洗浴液瓶等废弃物应自觉放入垃圾桶内,随地乱扔者罚款30元;
3、使用卫生间蹲便池后,必须自觉及时冲池,手纸入篓,违者一次罚款200元;
4、要爱护公共设施,人为破坏公物者,按价赔偿、公开通报检查,并罚款100元;
5、严禁在池内打肥皂、洗衣物等,严禁在淋浴感应器上搭放毛巾,不得在走廊箱栋地板上拧挤毛巾水,请自觉拧入水桶,违者罚款30元;
四、草坪花坛
1、行人要走人行道,不得为了走捷径而践踏草坪花坛,违者罚款100元;
2、要爱护花木,人为破坏或偷盗花木者,包保责任单位有权罚款200-1000元;
3、花坛内严禁乱扔纸屑、烟盒等杂物,违者,包保责任单位有权罚款50元/次;
五、工业广场
1、广场内严禁吸烟和随地吐痰,违者罚款50元;
2、非本系统车辆严禁入矿和在广场停放;
3、纸屑果壳等杂物要随手放入垃圾箱,乱扔弃者罚款20元;各办公室打扫的垃圾杂物必须倒入垃圾桶内,不得掉落桶外或随意倾倒,严禁在垃圾箱内焚烧杂物,违者罚款100元;
4、爱护广场公共设施,人为破坏者除按价赔偿外并罚款100元;
六、矿东门外广场
1、矿东门外大道两侧严禁停放各种车辆,违者罚款100元;
2、机动车辆必须自觉停入停车场指定区域,停放整齐,并接受工作人员的统一管理,违者罚款100元;
3、讲究公共卫生,杂物自觉放入垃圾箱内,不得在停车广场和道路上吸烟和乱扔杂物,违者罚款50元;
4、严禁人为破坏公共设施,违者按价赔偿并罚款100元;
七、工人村中心小区
1、小区实行封闭管理,外来人员和外来车辆必须先登记后出入,强行出入者罚款200元;严禁在小区内高音灵笛,违者罚款50元;
2、严禁摆摊设点和饲养家禽,不得无证饲养宠物狗,违者罚款200元;
3、要讲究公共卫生,生活垃圾和纸屑果壳要自觉倒入垃圾箱,随地丢弃倾倒者罚款50元;严禁吸烟和随地吐痰,违者罚款50元;
4、严禁人为破坏公共设施,违者按价赔偿并罚款100元;
5、严禁在小区内道路、花坛和垃圾箱内焚烧杂物,违者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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