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2月29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尊龙凯时注册,2008年12月27日,又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之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然后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居于县级之上的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其相关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得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所制订的地震应急预案,还有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形,去制订出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以及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所拥有的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报送至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交通的经营管理单位,铁路的经营管理单位,水利的经营管理单位,电力的经营管理单位,通信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学校的经营管理单位,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生产经营单位,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都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且要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此条例于2012年9月22日由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发布,其中第三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都需要制定其所在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并且要把该预案上报给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进行备案。对于呼和浩特市、包头市的地震应急预案而言,除了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当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另外,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所制定的应急预案,也要报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备案。交通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备案,其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以及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还有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设施、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也如此,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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