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管理规定 -尊龙凯时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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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

(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25年1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4号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制定本条例,目的在于强化殡葬行业公益属性,为此要加强殡葬管理,还要稳妥推进殡葬改革,最终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这是第一条规定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殡葬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殡仪管理秉持公益惠民原则,在文明节俭基础上,追求绿色生态,致力于完善殡葬服务,且着重深化殡葬移风易俗之事。

第四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有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当中,发展改革部门要负责,按其职责去履行殡葬设施项目审批程序;财政部门需负责,按规定把必要的殡葬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还要加强资金;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殡葬设施用地审批以及规划许可,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将殡葬设施用地需求统筹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卫生健康、中医药、疾控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出具死亡证明,以及太平间等暂存遗体场所的监督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殡葬服务机构和其他经营主体价格违法、违规收费,以及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行为;教育、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民族、宗教、网信、电信、林业草原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殡葬相关工作。

在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需要展开统筹工作,还要进行协调工作,同时要予以督促,并且加以指导,针对各有关部门,使其在各自职责范围以内,把殡葬管理工作做好。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殡葬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殡葬相关工作,村民委员会依法做好殡葬相关工作,居民委员会依法做好殡葬相关工作 。

第五条 殡葬事业是重要的公益事业。

殡葬服务被划分成基础项目以及非基础项目,其收费政策是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一起会同国务院民政等部门来制定的。

国家进行殡葬服务基础项目清单的制定 ,接着把遗体接运 :遗体存放、 遗体告别、 遗体火化、 骨灰寄存 、生态安葬 、还有政府所举办的殡葬服务机构提供的骨灰格位安葬等 ,都归入清单范畴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 ,能够依据实际情况适度增添本行政区域殡葬服务基础项目 ,收费标准理应依照法律来制定 。

设区的市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跟有关部门一块儿,合理地去确定殡葬服务的非基础项目清单,对于收费依照法律来实行严格的管理。

国家会逐步把,那种具备条件基础的殡葬服务项目归纳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涵盖范围里,并且还会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各个级别的人民政府得把实际所需以及财政承受能力,全面统筹着去思考。进而构建起,跟群众基本殡葬服务需求相契合适应的,殡葬事业投入机制 。

第八条款,国家实施殡葬变革,审慎稳定推行火葬活动,对土葬予以改革,达成节约殡葬领域用地之目的。

省以及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对照着本行政区域里人口、交通、土地资源等各项状况,并且是在已经划定了实行火葬地区以及允许土葬地区以后的基础之上,沉稳地去扩大实行火葬地区的范围,还要把调整的具体情况及时地报送至国务院民政部门那儿。

序号为九的条款规定,尊崇少数民族的丧葬风俗;若有人出于自身意愿而对丧葬风俗加以变革,其他任何人都不可以进行干扰和阻碍;倡导并激励采用契合生态环保理念、满足节约用地要求的殡葬形式依照死亡发生地点所制定的相关规定来对遗体或者骨灰予以妥善处理 。

第十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进行统筹规划,完善全国殡葬基础信息库,及时和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达成共享,并且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卫生健康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有关部门,构建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殡葬服务信息系统建设、管理以及维护工作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其会把殡葬服务主体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纳入系统进行管理,还会提供便民殡葬服务。

第十一条,推动殡葬领域的科技创新以及推广应用,强化殡葬服务管理相关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实施相关举措,群团组织发挥自身作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履行相应职责,广播、电视在传播方面发力,报刊等媒体承担起宣传任务,互联网平台利用自身优势,并对此等方面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促使引导群众主动积极地开展殡葬移风易俗活动。

第十三条,随便哪一个组织,以及任何一个个人,针对那种违背本条例相关规定的行为情形,能够朝着县级之上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还有有关的部门,去进行投诉,去予以举报。而接到投诉、举报的这些部门,理应依照规定,准时进行处理。

第二章 殡葬设施

第十四条,殡葬设施,乃是那般用以满足群众殡葬服务需求所不可或缺至极的设施呀,其涵盖了殡仪馆,还有骨灰堂,以及公墓呢。

殡葬设施的运营单位是殡葬服务机构,新设的殡葬服务机构应由政府举办,属于非营利性机构并非营利性机构,且不再新设立了标点符号。

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加强对殡葬服务机构的管理 。

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把殡葬设施建设归进相关规划里,并且得跟国土空间规划相连接,在本行政区域内才开展新建殡葬设施,这新建的得符合地方相关规划。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这个主体,依据本行政区域之中人口呈现出来的规模以及分布的状况,按照需求去建设殡仪馆,并且合理地设置出殡仪馆的服务网点。

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实际情况,配备遗体接运车,以保障遗体接运的需求。

第十条,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要围绕建设骨灰堂、公墓这件事来谋划,需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实行火葬的情况,考虑当前推行改革土葬的实际进展,还要兼顾现有的土地资源等各式各样的状况,依据供需实现适配,遵循节地生态这一原则,进而合理地去确定建设的类型,巧妙地规划数量和规模。

第十八条,新建殡葬设施用地,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凭借划拨的方式,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九条,殡葬设施所需要的遗体接运车,以及遗体冷藏柜,还有火化机,以及火化污染物净化设备等殡葬设备,应当去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禁止制造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殡葬设备,禁止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殡葬设备,而且禁止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殡葬设备。

第二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利用村集体土地,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相关用地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对于农村公益性墓地而言,从原则这个层面来讲,是不可以朝着村民去收取跟墓位使用有着关联的费用的,并且呢,也不可以针对村民以外的其余人员,去提供墓穴所用的那块土地或者墓位。

县级以上地方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实际状况,去做好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方面的投入,以及对其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以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的区域当中现存有的那些坟墓,除开受到国家保护的、具备历史以及艺术还有科学价值的墓地会被予以保留之外,应当采用妥善的方式去进行迁移或者深埋,并且不能留下坟头;要保障当地居民基本的安葬需求,而且无法规避前款规定区域的公墓以及农村公益性墓地,是可以依照法律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并不在前款规定的情形范围之内。

第三章 殡仪服务

自然人如果是正常死亡的情形,那么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要及时出具死亡证明,并且要依托在各地的政务服务平台来共享死亡证明信息。

具备医疗卫生服务功能的机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将殡仪馆以及其各个服务网点的联系信息予以公布,以此来便利丧属进行联系。

逝者,是涉及那经由公安机关依法去处置,并且未曾经过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救治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之内的,其死亡证明由公安机关来出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卫生健康部门,以及其中医药部门,还有疾控部门,和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与殡仪馆的衔接配合。

医疗卫生机构的太平间,不可以进行外包,不可以开展殡仪服务,可以为遗体暂时停放去提供便利服务 。

第廿五条,遗体接运服务、遗体存放服务、遗体防腐服务、遗体整容服务、遗体火化服务,乃是由殡仪馆专门负责予以提供。

第二十六条,殡仪馆要凭借死亡证明,及时去接运遗体,并且要针对遗体,展开必要的卫生技术处理操作。在接运遗体这个过程当中,要是发现遗体状况,跟死亡证明所记载的死因显著不一样,那就应当立刻向公安机关去报告。

把遗体存放在殡仪馆时,通常情况下不可超出三日,若存在需要延期存放这么一种情况,那么丧属或者遗体移交方就得在殡仪馆去办理延期存放的相关手续,而且还要按照规定去交纳延期存放所产生的费用。

第三十条,殡仪馆要凭借死亡证明以及火化确认书来火化遗体,并且出具火化证明 。

供遗体存放的殡仪馆区域,要安装图像采集装置,办理火化相关事宜处等重点地带,同样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所收集而来的视频图像讯息,得保存起来,时间不少于90日,用于备查 。

第二十九条,所在的实行火葬的区域当中,遗体是应当在当地、且距离较近的殡仪馆进行火化的。确实有这样的需要时想要跨区域去运输遗体的话,丧事家属是应当凭借运输目的地民政部门所出具的遗体接收证明去联系殡仪馆以此来运输遗体的。

需要跨国(境)运输遗体、骸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身份不明的情形下,无人认领的状况中,交通事故里当场死亡的情况时,以及因其他突发事件导致死亡等特殊情形,死亡证明出具的办法,遗体处置的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等制定。

第四章 安葬服务

推出第三十一条规定,推行那种不占用土地或者占用很少土地的安葬方式,提倡倡导使用绿色环保类型的丧葬用品,以此来减少墓地出现石化、硬化现象 。

在推行火葬的区域之中,倡导并引领着骨灰以海葬、树葬、花葬、草坪葬这般的形式予以安葬;于许可土葬的地区范围里,鼓励且引导遗体开展深埋之举,既不留坟头,又不实施硬化操作,更不树立墓碑之样的那类安葬形式 。

按照前款所规定的方式去实施生态安葬之举,在具备条件的地方,能够给予颇为适当的补贴 。

第三十二条,各地能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针对实际情况,于适当场所划定一定区域,进而实施生态安葬。

第三十三条,国家倡导以骨灰格位的方式进行安葬,骨灰堂对于格位使用费、维护管理费实行不收取或者实施适当收取的举措。

禁止在骨灰堂内设置私人祠堂。

第三十四条,公墓应当把节地生态安葬作为导向,推行墓位小型化,推行墓碑小型化,并且划定一定区域,实施生态安葬,实施骨灰格位安葬。

所在一级为县级以上别的地方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需要严格去限制公墓墓位占地面积以及墓碑所具有的高度,对于其具体标准呢,是由国务院民政部门来作出制定的。

不得变相去把墓位占地面积予以扩大,或者使用档次较高的材料。不准设置有违公序良俗的标志物。

第三十五条,骨灰堂以及公墓,应当凭借死亡证明、火化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来提供骨灰格位、公墓墓位,而已高龄老人、危重病人等为对象提供骨灰格位、公墓墓位的情况除外。

《第三十六条》规定,骨灰格位,还有那公墓墓位,其存在的一个使用周期,时长不超过20年。在使用周期到达界线,也就是说时间届满之后,就能够去相应地办理续用手续,并且还要去成功交纳维护管理费 。

第三十七条,骨灰堂以及公墓的运营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去提取费用,进而建立维护基金,在当地民政部门的监督这个情形之下,实行专账管理,该维护基金用于后续的维护以及管理。

第三十八条规定,严禁把居民家中的住宅专门用作前往安放骨灰的用途使用设置。严禁于除去那种专门为离世者安息所规划设计的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及依据法制规定而切实推行的生态安葬的区域之外的其他地方进行埋葬死者的完整遗体、开展修建坟墓的行为动作。

第五章 丧事活动

第三十九条,办理丧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不得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倡导农村地区的红白理事会之类的组织施展效用,来辅助民众以文明且节俭的方式去操办丧事相关活动,进而引领社会风气朝着移风易俗的方向转变。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进行加强宣传这一行为,引导群众,在殡仪馆及其服务网点,办理告别等丧事活动。

除了殡葬服务机构之外,从事殡葬服务代理的组织和个人,从事殡葬用品代购的组织和个人,从事策划主持的组织和个人,从事信息咨询等殡葬相关服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都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把从事殡葬相关服务活动的组织以及个人进行纳入,纳入的对象是殡葬服务信息系统和殡葬行业组织管理范畴,对于存在运用欺骗等手段违规收费的情况,以及诱导大操大办行为的组织和个人,还有强迫接受服务、倒卖逝者信息等损害丧属权益行为的,会依法去处置,处置之后会在殡葬服务信息系统里头进行标注,标注完成后会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二条,殡葬服务机构,不准违反相关规定,去擅自设立收费项目。 其也不可以采取分解项目的方式,或者通过扩大范围收费等样式,来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第四十三条,殡葬服务机构,销售丧葬用品的经营主体,从事殡葬相关服务活动的组织,个人,不得实施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一)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明码标价,或者在标价之外额外加价,或者收取那些没有进行标明的费用 。

(二)运用虚假的、能致使产生误解的价格手段,诱导丧属跟其展开交易 。

采取捆绑方式,附加不合理条件,施加不合理限制,强制售卖丧葬用品,或是采取变相强制销售埋葬用品的做法,提供所谓殡葬相关服务,还要收取费用,这些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总之行为方式有多种!行为方式多样,而目的殊归就是收取费用!

强行或者拐弯抹角强逼丧属接纳第三方的有偿服务,并且借着相关服务网点反复收取费用 。

(五)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此前条款所规定之单位、组织,万万不能达成或者实施那种排除、限制竞争之垄断协议;要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那不可以滥用此市场支配地位。

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去制造丧葬用品,禁止去销售丧葬用品,这些丧葬用品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这些丧葬用品是违背公序良俗的。

禁止向实行火葬的地区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第四十五条 国家倡导文明、低碳、安全祭扫。

网络祭扫服务平台在运转经营的时候,需要坚守法律法规的各项要求,要依照人们共同认可且约定俗成的社会规范,强化对已逝去之人信息的保护力度,万万不允许做出诱导他人进行消费的行为,绝对不能对逝者信息进行违法违规的处置,也不可去发布或者传播由法律法规所明确禁止的那些信息 。

第四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能够利用适宜场地,街道办事处,可供使用适宜地方,村民委员会,可凭借适宜场所,居民委员会,可借助适合场地,为群众给予治丧便利。

第六章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制定出涵盖殡葬活动全链条的监管事项清单,还要加强部门间情况通报以及执法协作配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责,针对殡葬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对殡葬工作的定期督导,要支持各有关部门,督促它们依法履行职责。

有这样一条条款,即第四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涉及多方的数个部门,也就是民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水利部门、林业草原部门、文物部门,应当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并且要综合起来运用这个手段,可以及时,也就是在合适的时候发现殡葬违法行为,还要对其进行处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建立那般健全的机制,针对殡葬设施建设运营、公墓安葬标准、丧事活动管理这些事项,得有随机抽查机制。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抽查对象,并且还得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条,殡葬服务实施清单化管理,且进行动态调整,禁止于清单之外设立项目,进而禁止以此收取费用;有此规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联合有关部门一起根据法律依法针对殡葬服务展开价格监测,并且进行监督管理,以此来遏制过高收费。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与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监督渠道的,信息共享监督机制,对于丧属反映的,殡葬服务问题,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予以处理,并且将处理结果告知丧属。

殡葬服务机构,于每年之时,需向所属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且报送财务审计报告。年度工作报告所涵盖内容,有日常运营情况,还有服务管理,以及安全生产状况,另外包括接受奖惩等情形了。上一级民政部门,能借由抽查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审计报告这种方式,去对殡葬服务机构展开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殡葬服务主体和相关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制度,该制度还要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且要依法开展失信惩戒。

第五十四条,殡葬行业组织,应当强化行业自律,要引导殡葬服务机构,做到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并且安全经营。殡葬行业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要规范文明服务。

第五条第五款规定,社会监督的对象涵盖了殡葬工作,国家积极倡导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对其中的工作展开监督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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