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校车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兰政办发【20**】2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兰州市校车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年9月21日
兰州市校车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规范校车运营,保障幼儿、学生乘车安全,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第三条 校车实行属地化管理,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车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 市、县区政府建立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本级公安局。市政府校车安全联席会议由市长或者市长委托分管市长召集,公安局牵头,安监、交通、教育、财政、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定期、不定期听取县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汇报,查找分析全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研究加强和改进全市校车安全管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向市政府报告全市校车管理情况。
第五条 校车所有人必须遵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建立健全校车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确保校车和驾驶员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第六条 校车所有人必须按规定做好校车安全维护工作,并建立台账。
第七条 校车驾驶员驾驶校车上路行驶前,应对校车的制动、转向、轮胎、安全门、座位、安全带等车况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路行驶。
第八条 校车运载学生的数量,必须以机动车行驶证核载人数为上限,不得以任何理由超载,驾驶室副座不准乘坐学生。
第九条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第十条 校车运载学生行驶前,学校应指派专人查验校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加以制止:
(一)运载学生数量超过核载人数的;
(二)驾驶员与《校车通行证》载明的信息不符的;
(三)饮酒后驾驶的;
(四)明显妨碍安全驾驶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校车在运载学生途中,按照道路交通规则掉头、转弯或者停泊时,公安交警部门应当指挥疏导,其他车辆应当礼让;校车可以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校车可以在公交站台停靠。
第十二条 校车服务提供单位对接送小学低年级和幼儿园学生的车辆,应当安排随车照管人员。
第十三条 公安交警部门应当与校车所有人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学校租用校车承担接送学生任务的,必须与校车所有人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必须有明确的安全责任协议,界定双方在学生乘车安全方面应承担的责任,所租车辆必须具备《校车通行证》,必须逐车逐人落实交通安全责任;教育部门应当与所辖学校签订校车交通安全责任书。
第十四条 学校必须对校车使用情况建立档案,并报所属教育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掌握学生上下学乘车情况,发现乘坐非法校车的,应当及时劝阻、教育学生、告知家长,并报告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在学校门口固定位置,对校车信息、监管部门举报电话、监管人员名单和尊龙凯时注册的联系方式等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学校制定学生安全乘车守则,规范学生乘车行为;加强学生上下学的组织管理,科学调整学生上下学时间,合理安排校车数量。
第十八条 学校组织学生集体外出,需使用校车的,应当报本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制定应急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九条 公安交警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学生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条 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抢救受伤人员并保护现场。同时向学校报告,学校立即向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教育行政部门立即向同级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的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一)市、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校车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二)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乘车管理,制定学生乘车安全保障措施,制定学生乘车和扶持校车发展的优惠办法、奖励措施;
(三)加大财政投入的力度,将校车购置列入财政预算,有计划、有步骤的逐步形成省、市、县(区)各级政府分担机制;
(四)将校车作为重点车辆监管,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完善长效管理机制,治理非法接送学生行为;
(五)按照学校布局、村庄布局及学生分布,制定校车发展规划,确定校车数量及线路布局;根据车程实际距离,制定学生乘车收费标准;
(六)积极改善当地道路交通条件,保证校车行驶顺畅;
(七)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责任制、工作督查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二十二条 公安部门的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校车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定期组织召开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
(二)组织考核相关部门的校车安全监管职责履行情况;
(三)开通校车安全举报电话,接听社会各界,特别是家长反映学生交通安全问题的电话,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四)建立校车及驾驶人安全技术监督管理档案;
(五)严格执行校车及驾驶员准入条件,加强考核及资质审批、车辆的检测检验及日常运行监管,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六)加强校车道路行车监管,加大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禁使用“三无车”、故障车、拼装车、农用车及报废车等没有公安交警部门统一核发的校车专用标识的车辆接送学生;
(七)在学校门口设立醒目的交通安全警示牌,铺设路面减速设施,设置学校周边公路和学校门口的交通安全设施;
(八)在校车必经路段和条件较差的路段,充实警力,加强监控管理;
(九)统一核发校车标识及编号。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一)将校车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范围和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年度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二)负责对涉及较大校车道路交通事故监管责任的调查处理;
(三)负责对校车安全实施综合监管,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十四条 教育部门的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一)掌握辖区内学校位置、学生数量分布和校车需求;
(二)科学规划学校布局,加强学校招生管理,避免违反规定用校车远距离接送学生招揽生源;
(三)负责指导和监督学校履行校车的安全管理职责,将校车管理情况纳入学校安 全管理工作年终考核内容;
(四)掌握校车、校车驾驶员、运行路线、停靠站点等信息,建立管理台帐;
(五)督促学校加强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对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宣传;
(六)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车接送学生乘车安全管理制度、教师或照管人员跟车值班制度、学生定点定时上下车制度,并完备相关的工作记录,存档保管;
(七)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定期组织校车所有人及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门的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一)调整和优化公交线路,完善公交网络,提高公交客运车辆为学生乘车服务的能力。特别要对农村寄宿学生周末回家和星期天返校提供交通便利条件;
(二)负责道路客运企业营运车辆从事接送学生运营的监督管理, 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三)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非法接送学生车辆;
(四)负责为所属运营校车配备随车照管人员,确保校车运营中学生的安全。
第二十六条 城管执法部门的校车安全管理职责:依法查处学校周边非法经营、占道经营行为,确保师生及校车出行安全、畅通。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的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一)加大财政对校车的投入比重,确保财政来源,积极落实政府对校车购买与运营经费的拨付;
(二)对涉及校车及学生安全的有关方面给予财政支持。
第二十八条 学校的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包括学生、教师交通安全在内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责任制、工作督查制和责任追究制;
(二)了解本校学生上下学乘坐交通工具情况,掌握学校校车的需求情况;
(三)采取多种形式定期对学生、家长、教师进行交通安全教育, 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防范能力,家长的呵护意识,教师的安全教育能力;
(四)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定期对校车所有人和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五)建立健全学生、教师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及时与学生监护人签订接送协议书;
(六)及时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举报各种违法违规车辆接送学生的现象,确保学生交通安全。
第二十九条 家长的安全管理职责:按照当地政府及教育部门的要求,为学生选择符合规定要求的车辆上下学,按规定的乘车时间、地点接送学生;及时举报各种违法违规车辆接送学生行为。
第三十条 随车照管人员的职责:
(一)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持上下车秩序;学生下车后需要横穿道路的,带领学生安全通过;
(二)发现驾驶员无校车驾驶资格,或者发现驾驶员饮酒、校车超载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并立即向学校、交管部门报告;
(三)清点乘车学生人数,确保乘车学生安全落座,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员启动校车,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第三十一条 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校车使用实行许可制度。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属于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所有;
(二)必须装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牌,专用校车喷涂统一的校车外观标识;
(三)必须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保险和学生乘用车辆责任险;
(四)必须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并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五)车辆必须安装卫星定位gps系统和行车记录仪。
第三十二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校车通行证》标牌应当载明车辆号牌号码、车辆类型、品牌型号、核载人数和车辆的所有人、驾驶员、发证单位、有效期等事项;《校车通行证》标牌的有效期应当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有效期相一致;校车车身外观标识、《校车通行证》标牌式样,按照市公安交警部门的规定执行,严禁涂改、伪造、转让《校车通行证》标牌或者将其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条 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校车驾驶员应符合以下条件,方可按有关规定申请《校车准驾证》: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资格3年以上,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责任事故;
(四)无饮酒或者醉酒后驾驶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五)无犯罪记录,无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受到拘留处罚的记录;
(六)身体健康,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病史。
第三十五 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全市校车运营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监督,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科学管理,教育部门主动协同,学校有序组织,家长积极配合。
第三十七条 校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和《校车准驾证》,在车辆规定位置放置校车通行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二)着装整洁,语言文明,不得在车内吸烟;
(三)保持车厢内外整洁,确保车辆设备、设施齐全有效;
(四)不得随意中途倒换学生乘坐车辆;
(五)除负责护送学生安全的随车照管人员外,不得搭载本车学生以外的其他人员;
(六)不得利用校车从事其他客运、货运经营及其他运输;
(七)在接送学生过程中发生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时,及时采取措施对学生进行保护,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八条 校车所有人暂停、终止经营或者减少运力的,应当提前15日告知原申请许可机关,并办理相关停运手续,交回校车标识和有关证照等。
第三十九条 校车在日常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发生违法行为的,应当由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及时依法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当由司法机关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公安交警部门在办理《校车通行证》和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过程中,发现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学校的,应当及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一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篇2: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制度(9)
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制度(九)
为保障幼儿的人身安全,进一步规范校车和构建校车管理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校车驾驶员的安全意识,驾驶技能,应变能力,确保校车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加强规范校车管理。
二、按时参加年检和交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驾驶员需带齐所有证照,保证良好的身体状况,不酒后驾驶和疲劳驾驶。
三、按规定驾驶员必须参加交通管理培训,以及学校安全教育工作学习活动。
四、加强专人随车制度的管理和教育。
1、学校“接送幼儿情况记录”的确认。
2、随车教师在跟车过程中,要对照校车幼儿名册,确认每个站点上、落车的幼儿,安全接送幼儿的上下车。
3、做好来园离园幼儿的迎护送工作。
(1)来园:要做好每个幼儿上车前的晨捡,简洁向家长了解孩子身体状况,并填写
(2)随车教师在接幼儿来园后确认没有一个幼儿被遗留在车上后,组织幼儿洗手接受晨检,并负责把幼儿送到所在班级老师手中。
(3)离园:去各班接幼儿集中。上车前的检查:服装的整理,书包物品的检查、家园联系册有否遗忘等。做好出发前安全教育和注意事项。
4、随车教工提醒校车司机在幼儿上车坐稳后,示意可以开车后,方可启动车辆前行。
5、来园离园行车过程中,随车教工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不把头、手伸出车窗外,不在车内嬉戏玩耍,保证幼儿行车过程中的不出意外,把幼儿安全送到家长手中。
6、家长在各接送点提前候车,驾驶员和随车教师须熟悉接送幼儿家长,如遇陌生家长接幼儿须要向家长打电话询问清楚经家长同意后做好笔录,再出示接送卡。
7、下车后仔细检查车厢是否遗漏孩子和物品。
五、认真执行每日校车出车前的安捡制度:
1、安检:驾驶员每日校车出发前需严格全面检查车辆状况,必检内容有:刹车、轮胎、座位、窗门、两水三油、雨刷、反光镜、检查正常后作好书面记录。
2、卫生消毒:按时做好校车卫生清洁工作和每日消毒工作,(传染病流行期间加强)并做好书面记录。
六、驾车司机在行驶过程中必须绷紧安全之弦,抓住预防之钢,安全驾车,文明行车,遵守交通法规,保持车辆匀速行驶,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马达一响,集中思想”“车轮一动,幼儿的安全高于一切”。每天有教师随车护接送幼儿,要求随车教师本着对幼儿安全高度负责的责任感,在接送孩子的途中,全身心的注意幼儿安全。严格按规定维护行车过程中幼儿的秩序与安全。
篇3: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制度(3)
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制度(三)
为确保校车的行车安全,切实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
2、不疲劳驾车。
3、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驾车。
4、驾驶员工作期间不得饮酒。
5、不超员,不超速。
6、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运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8、幼儿上下车时,跟车老师应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
9、乘车时不要把头、手、胳膊等伸出窗外,以免被对面来车或路边树木等刮伤;也不要向车窗外乱扔杂物,以免伤及他人;
10、跟车老师在幼儿上车前清点幼儿人数,帮助幼儿安全落座,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员启动校车;
11、核实幼儿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幼儿已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篇4:小学(学校)安全管理校车管理实施方案
小学(学校)安全管理及校车管理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关于开展学生接送车辆安全隐患集中排查整治行动的通知》、“10.8”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河北省公安厅、教育厅关于《河北省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深刻汲取甘肃省正宁县“11.16特大交通事故”教训,切实加强我校学生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根本杜绝交通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学生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确保广大师生的人身安全,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重要思想党为指导,全面贯彻上级文件及会议精神,逐条落实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全面加强中小学校交通安全工作,为构建平安、和谐学校做出贡献。
二、组织领导
组长:z
副组长:z
成员:各班主任及任课教师
三、工作目标任务
以“珍惜生命、平安出行、自我保护”为主题,进一步加强学校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强化学生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抵制交通违法行为和自我防护意识,共建安全、畅通、和谐交通环境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努力巩固交通安全学校建设成果,使周边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学生交通安全意识明显增强,行为更加规范,确保学生出行安全。
四、工作措施
(一)强化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
1、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做到教育制度化,活动经常化。要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园地,认真组织开展好12月2日的全国交通安全主题宣传日活动,努力扩大宣传效果,强化学生交通安全意识,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提高遵守交通安全法规的自觉性。
2、学校要认真落实教育部“六条措施”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的规定,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正常教学计划。
3、要联合公安部门落实开学后、放假前交通安全授课制度,针对学生行为特点,重点宣传“遵守交通信号”、“各行其道”等交通安全常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意识。同时要组织开展教师交通安全专题培训工作,提高教师队伍的交通安全知识水平,以更好地完成对学生的安全教育
4、学校每学期要组织学生家长及接送亲属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1次以上,并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学校、学生家庭和社会共同预防学生交通事故的联动机制。
(二)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各项制度
建立健全交通安全责任制度、交通安全教育制度、学生上下学的安全护导制度、路队制度、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实施方案等。
(三)完善交通安全设施
1、完善校园周边交通安全设施。配合公安部门,按公安部“八条措施”要求,组织全面排查,彻底摸清学校周边道路交通情况和交通安全设施情况,并制定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校园周边交通标志、标线、停车泊位等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
2、建立和完善校园内交通安全宣传设施。学校要在校园内醒目位置设立固定的交通安全宣传橱窗或黑板报、宣传标语等。
(四)加强对学生上下学的交通安全护导
1、学校要加强对学生上下学的护导,教育学生不乘坐农用车、拖拉机、摩托车、机动三轮车。不在公路上玩耍、奔跑、运动锻炼,不攀爬车辆,主动避让过往车辆。横过公路要注意车辆情况,不要在车辆临近时横穿公路、街道。
2、学校制定切实可行的“路队”管理办法,保证放学集合有序、队列行进有序、考核评比到位,把路队管理纳入年级、班级考核。
3、学校要落实值班巡查,每天上学、放学前安排人员到校门口执勤,维护交通秩序,严禁车辆入校,保证道路畅通。
(五)强化学生接送车的管理
1、要认真摸清学生居住地、到校返家行走路线经哪些交通要道,学生到校返家主要乘坐什么交通工具,存在哪些交通隐患,建立健全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台帐。
2、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公安部和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定期、不定期地对本区域内运送学生车辆进行检查排查,规范接送学生车辆的管理,减少和避免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3、对学校组织的大型活动,需要外出租车的,一定要对运送学生车辆进行检查排查,对驾驶员进行必要的询问,是否三年以上驾龄等。
五、工作要求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要清醒认识到学校交通安全问题是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之一,搞好学校交通安全工作,确保学生交通安全,是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要求,是一项得民心、顺民意的工程,必须严格按照上级要求,高标准高质量地做好学校交通安全工作。
(二)建立好工作台帐。学校均应建立“加强中小学校交通安全工作台帐”,将这一工作有关的方案、措施、制度、活动等详细记录。
(三)加强对工作的宣传报道。要充分利用报刊、墙报等宣传工具,广泛宣传学校交通安全工作,让全社会都来关注、关心、参与、支持和帮助,共同建设平安、和谐校园环境。
附件一:
“交通安全学校”基本标准
一、领导重视,人员落实
(一)有领导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二)专(兼)职交通安全员占学校总人数的1/60以上;
(三)每个班级有1—2名义务交通安全宣传员。
二、制度健全,措施有力
(一)有“交通安全学校”创建规划或方案;
(二)有交通安全公约或规范;
(三)有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交通安全责任
、宣传教育、形势分析、会议、对学生上[下]学的护导、考核、总结和奖惩等制度健全。
三、工作落实,成效明显
(一)交通安全教学计划在全校得到认真落实,每学期给学生上交通安全课2次以上;
(二)每学期开展全校性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如演讲、知识竞赛、征文比赛、交通指挥手势操比赛等)1次以上,并以有效方式对学生家长进行交通安全宣传1次以上;
(三)每学期组织学生和教职员工观看交通安全宣传挂图和光盘1次以上;
(四)学校周边交通安全警示标志标线齐全,校内有永久性的交通安全宣传标语、宣传橱窗或宣传专栏;
(五)对学生接送车辆和驾驶人使用规范、管理教育到位,驾驶人能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无超员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六)学校内外交通安全隐患整治率100%;
(六)学生和教职员工掌握了基本的交通安全知识,交通安全意识明显增强,交通安全行为能力明显提高。全年无在校学生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无在校学生因交通事故死亡,无教职员工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四、资料齐全,真实有效
(一)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教学参考资料齐全;
(二)交通安全工作方案(或措施)、各项制度规定等资料齐全;
(三)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学习和各项活动有关的教案、文字记录、图片和音像资料齐备并分类有序存放;
(四)有学生接送车辆和本校机动车、驾驶员等重点人群基础档案;
(五)有落实责任制检查、考核评比等基础档案;
(六)有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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