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人劳保专[20**]79号
二00六年八月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办公室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地籍工程、土地规划工程、土地监测工程、地产评估工程、土地开发整理工程以及土地信息工程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任现职期间,历年业绩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二)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4、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并取得工程师资格;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取得工程师资格后(来自:www.pmceo.com),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6年。
5、取得工程师资格后,获本专业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
6、国家科技进步奖、发明奖、自然科学奖二等奖以上1项获得者(一等奖前7名,二等奖前5名),申报不受学历资历限制。
(三)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掌握一门外语,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较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按规定参加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 (四)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参加过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学时。
第三条 评审条件
(一) 专业知识及技术水平
经答辩或测试表明:
1、全面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基础知识,对本专业的某一学科有较深入研究,具有较高的水平。
2、熟悉本专业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3、掌握现代土地管理的方法,具有主持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
4、熟悉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规定及有关政策法规,具有主持开展重大课题的能力。
5、能指导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和工作。
(二) 实践经验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独立完成1项以上省(部)级大、中型土地
资源调查、规划、开发整理、监测、地产评估或土地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并通过省(部)级以上有关部门验收或鉴定。
2、解决两项以上行业技术难题或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一项重大技术改造项目。
3、主持过省(部)级大、中型项目的立项调查、方案论证、实验研究、生产大纲编写等工作,并提出过有价值的建议,得到认可与采纳。
(三)业绩成果
任现职以来,作为主要贡献者具备下列业绩之一:
1、负责或承担的专业技术项目,其成果通过省技术主管部门验收,并取得较显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单位出具证明)。
2、获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1项(以奖励证书为据)。
3、获地厅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
项(以奖励证书为据)。 4、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省、市县级科技成果应用推广工作,新增产值100万元以上的(单位出具证明)。
(四)论文、著作
任现职以来,出版、发表、撰写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著作、论文和技术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着、合着、译着专业著作1部以上(本人著述不少于3万字)。
2、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或应用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3、独立撰写由本人完成项目的、能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技术总结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3篇以上。
第四条 认定条件
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出站人员,经工作站考核合格,可认定高级工程师资格。
第五条 附则
(一)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
(二)本条件所称“任现职以来”,是指从取得工程师资格从事工程师工作至计算资历截止之日期间。
(三)本条件中的著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着或译着。
(四)本条件所称省级以上专业刊物,是指由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公开发行的、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专业刊物。
(五)著作、论文、研究报告的水平由评审委员会评定,技术报告还需由单位做出审核意见。
(六)本条件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篇2:海南省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及加强土地管理的决定
琼府(1995)第4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切实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充分发挥土地资产效益,特作如下决定:
一、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保护耕地的关系
我省经济基础比较薄弱,充分利用和发挥土地资源优势,加大开发建设的规模,这是十分必要的。要处理好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坚持“把良田留给农业,把良田留给后代”的原则,牢固确立在保护耕地的前提下发展各项事业,进行各项建设和发展农村多种经营的指导思想,在安排各类开发建设用地时必须首先保证“米袋子”、“菜篮子”用地,坚决杜绝圈占、闲置、撂荒耕地和其他浪费土地资源的行为。
二、搞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
各市、县、自治县要加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没有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在今年年底以前完成编制任务;已经编制的,要根据形势发展的要求,进行补充完善。要把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市、县、自治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结合起来(来自:www.pmceo.com),提高编制水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必须坚决执行。要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国土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工作。
三、加强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管理
全省年度用地(征地、出让)计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突破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要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在下一年度扣减。66.66公顷以上的大型建设项目用地计划,必须事先经省人民政府审议批准。要建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预审制度,土地管理部门要参与特大型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和占用耕地面积较大的用地项目的预审工作。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突破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四、建立保护耕地领导责任制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下达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将其列入市、县
、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保护耕地要实行市长、县长、乡长、镇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要经常检查耕地保护和用地计划的执行情况,并作为政府工作报告的内容,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超计划用地,造成耕地较大面积减少或土地资源浪费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对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耕地成绩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全面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区定界任务,确保耕地面积的基本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将生产条件好的大约20万公顷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各市、县、自治县要按照省里下达的耕地保护指标,以乡、镇为单位,迅速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区定界工作,保证今年12月底以前完成任务。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要建立严格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上级人民政府要与下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要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把任务落实到具体地块和农户,实施对基本农田的有效保护。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不得占用。确需占用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有关规定收取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除了对现有的基本农田严格保护外,对已纳入规划,将来可以改造为耕地的土地也要加以保护。今后新增加的符合基本农田标准的耕地都要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六、尽快完成国有行政划拨土地使用证发放工作
为了明确划拨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利于有关产权交易,各市、县、自治县要加快对划拨土地使用情况的调查,进行土地权属和土地资产登记,尽快发放土地使用证。1988年2月13日《海南土地管理办法》发布施行前单位和个人自用的国有土地,都是划拨土地,办理土地使用证时,不交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费、城市增容费、耕地占用税及其他未经省物价管理部门许可的项目收费。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使用的划拨土地,其土地资产处置权属于国家,土地使用者不得擅自处置。
国有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是企业的国有资产。国有企业改制、改组或依法进行产权交易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变更的,都要显化土地资产量,明晰产权关系,并按规定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和进行土地变更登记,原划拨土地如不改变用途的,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改变土地用途或者以土地使用权进行交易的,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核发土地使用证。企业在改制、改组或依法进行产权交易时,不得使国有土地资产流失。
集体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也是国有资产。集体企业自用的划拨土地办理土地使用证时,不补交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归集体企业。集体企业将使用的划拨土地用于企业改制、改组的,必须按规定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如没有能力
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额折价作为国家股,由市、县、自治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持股。集体企业和个人进行产权交易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必须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进行土地变更登记。 七、加强对土地出让的管理
对土地市场必须加强宏观调控,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供应渠道、土地用途和出让价格。
土地使用权出让,一般应采取公开招标或拍卖的方式。不宜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采取协议出让方式的必须符合《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协议出让的价格,不得低于在地价评估基础上按规定的程序确定的最低价。
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地块条件和地价要及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八、建立基准地价审批、公布制度,加强地价管理
各市、县、自治县要尽快完成城镇及依法批准的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的基准地价评估工作。基准地价必须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基准地价,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土地市场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公布。基准地价要定期调整,以适应土地市场变化。要以基准地价为基础,确定土地出让价格和土地转让增值税。要进一步研究制定地价管理的具体措施,控制低价出让土地和土地交易中的隐价、瞒价行为。未经地价评估的土地不得出让。
九、深化改革,因地制宜,合理开发利用农村集体土地
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不改变集体所有的性质、切实保护基本农田、保证国家建设征地需要,又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的前提下,可以因地制宜开发利用。
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可以有偿出让、转让和出租。也可以用以自办企业或与他人举办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但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与他人举办联营企业或股份制企业的,土地所有权仍然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因企业兼并、破产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要在深入调查、确定土地权属范围的基础上,向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以维护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区定界后,要对负责保护基本农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颁发基本农田保护证,明确其保护基本农田的权利和义务。
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开发经营农、林、牧、渔业。承包开发集体土地的,不须核发土地使用证,但要改变原来的地貌而不能恢复耕种的,视同非农业建设用地,必须依法办理报批手续。
要杜绝耕地撂荒现象。承包给农户种植经营的耕地,承包户必须履行承包
合同,完成承包任务。完成承包任务有困难的可以转包,但不得撂荒。撂荒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的,按《海南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规定》处理。撂荒其他耕地一年的,原负担的征购粮和集体提留款、水利费等,必须如数缴纳;连续两年撂荒的,由集体经济组织解除承包合同,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十、充分发挥土地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土地管理的执法监督
为维护土地公有制,必须加强土地管理。各市、县、自治县在机构改革中要加强土地管理机构,明确职责、理顺关系,充分发挥其作用。要建立建设用地预报和备案制度。各市、县、自治县安排大宗非农业建设用地前应及时向省土地管理部门预报;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权限内批准的用地,也应报省土地管理部门备案。以化整为零方式越权批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由省土地管理部门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注销其土地使用证,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发挥土地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并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加快土地登记发证速度,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由市、县、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政府严格管理和使用。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在今年年底以前完成对各类(包括开发区)用地的情况及利用批文、合同等形式圈占土地情况的全面清查,重点清查土地闲置和耕地撂荒问题。对闲置、撂荒满两年的土地,要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使用。对批准使用或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一年而未动工开发的闲置土地,要征收土地闲置费。对过去圈占的土地,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必须规定时间,由圈占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办理用地报批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重新确定土地使用者,对违法批地、非法强占土地的责任人,必须依法惩处。
十一、建立全省土地信息网络,提高土地管理水平
要在全省土地管理系统建立一个以计算机通信网络技术为主,传统技术为辅的信息网络,为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决策以及开发企业的经营管理,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此网络的建设工作,逐步实现土地管理手段现代化。土地信息网络的建设要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从上到下、分步实施的原则进行。要积极引进专业人才,加强人员培训,购置必要的设备,争取在1996年底以前实现全省土地管理信息联网,不断提高全省的土地管理水平。
1995年8年16日
篇3:莱芜市严格土地管理切实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意见
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切实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28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31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缓解当前日益紧张的土地供需矛盾,加强土地资源利用管理,切实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土地是不可再生、最宝贵的自然资源。我市土地后备资源不足,保护土地资源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任务将长期存在。加强节约集约用地,不断提高土地利用率,是落实基本国策和维护农民利益的重要环节,是建设节约型社会,走新型工业化、城市化道路的迫切需要,也是缓解我市土地供需矛盾,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只有依法节约集约用地,才能保障发展用地”的理念,按照***的要求,(来自:www.pmceo.com)合理配置有限的土地资源,不断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全面实现土地利用从粗放型向集约型方式的根本转变,切实把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严格执行节约集约用地规定,切实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一)强化建设用地预审制度。建设用地单位在向发改部门申请立项前,须向国土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国土部门必须对项目拟用地进行审查并提出预审意见。凡是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不予安排用地计划。
(二)严格控制四项指标。工业项目要严格按行业分类审核用地投资强度、容积率、厂前区比例、绿地率等四项控制指标。没有明确控制指标的,每亩土地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省级园区内不得低于160万元,其他区域每亩不低于100万元,容积率一般不得低于0.6,建筑系数不低于35%,厂前区比例不高于7%,绿地率不高于15%。全市各类园区生产性用地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80%,对项目设计达不到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的,核减用地面积或不予供地。
(三)加强土地出让合同管理。严格按照《国
篇4:威海市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加强土地管理通知
威政发〔20**〕35号
[颁布日期]20**0614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加强土地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规范各类用地行为
(一)严格控制工业园区建设用地,把有限的建设用地指标投向有规模、上档次的中心园区,杜绝乱圈乱占及荒芜土地等现象。工业园区规划建设要科学论证、合理布局、相对集中、节约用地,原则上一个镇建一个,规模大的镇可以建两个。工业园区使用土地,可以办理征用手续,也可以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手续。对已建成但未办理用地手续的工业园区占用的土地,能征用的征用,不能征用的必须在6月底前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手续,逾期一律按违法用地处理。
(二)企业兼并村庄后,如需使用该村庄土地,必须按规定审批。对城郊村的兼并要科学论证、慎重决策,防止企业圈占土地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同时,要考虑企业的发展状况及农民的生存问题等,制定配套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三)公路用地必须先审批再使用,杜绝未批先占现象。国家和省全额投资建设国道、省道占用土地,要按《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交通厅关于高速公路建设用地拆迁补偿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00〕42号)规定的8000元/亩的标准,及时、(来自:www.pmceo.com)足额地对农民进行补偿。
(四)利用划拨存量土地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因特殊原因,确需协议出让的,必须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示。
(五)对旧村改造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要结合实际情况,能招标拍卖的必须招标拍卖,不能招标拍卖的仍按《威海市市区村庄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30号令)有关规定执行。国土资源、规划、房管等部门要联合对“拆建比”进行测算,凡申报不实的,一律不予批准。国土资源部门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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