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提要:维修基金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建设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未按规定建立维修基金的住宅区,由原建设开发单位负责维修......
呼房办发[20**]第157号20**年7月7日起执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保障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维护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根据《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的管理。
第三条凡商品住宅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建设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未按规定建立维修基金的住宅区,由原建设开发单位负责维修。
第四条维修基金统一由市房产管理局代管,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由市物业管理处审核、监督维修基金的收缴和使用。
第二章维修基金的缴交
第五条维修基金按房屋建设地点、房屋类别、建设标准和建成年代,核准售房单价,按建筑总面积,确定维修基金总额,维修基金应当一次性足额缴清。
第六条维修基金来源:
一、商品住房按购房款3%的比例缴交维修基金。购房者和售房单位分多4按1.5%的比例缴交;
二、公有住房出售后,售房单位应从售房款中提取20%作为维修基金。
第七条维修基金专户余额低于总额的30%时,需经业主委员会研究决定,按业主占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向业主续筹。
第八条 申办产权的售房单位在产权初始登记时,应按规定代交维修基金,对未按本规定缴交维修基金的不予办理总确权。
第三章维修基金的管理
第九条维修基金足额缴交后,以单幢楼设置明细户,由物业管理部门每年向业主委员会公布维修基金专户余额,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第十条业主转让住宅时,其维修基金剩余部分不予退还,由受让人向转让人支付,继续用作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房地产e网:www.pmceo.com)
第十一条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房屋灭失的,维修基金帐面余额将按业主缴交比例退还给、业主。
第四章维修基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维修基金的使用必须坚持申请一审批——使用的程序。维修基金在足额缴交后,如需进行大型维修、更新,改造时,由住宅区业主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确定专业维修的队伍。
申请内容包括工程地点、修缮部位、范围、损坏情况及原因,并附工程预算书、修缮委托合同和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维修基金的使用实行两级审批制,市物业处负责10万元以上物业维修基金项目的审批、监督,并组织竣工验收。各区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10万元以下物业维修基金项目的审批、监督与验收。
第十四条工程结束后,申请单位分别向审批部门提供维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与工程决算书。验收报告与工程决算书必须由申请单位及业主委员会签属意见,并加盖公章。区物业办审批的维修项目,竣工验收后,将维修报表报市物业处备案。
第十五条楼房本体的维修,工程费用从该幢楼房维修基金专户中划拨。住宅小区共用的设施、设备的维修,工程费用从该小区各楼栋专户中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接照本规定足额缴交维修基金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补交维修基金本息;逾期仍不足额缴交的,应当处以自应提取之日起未缴交额每日万分之三的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挪用维修基金或者造成维修基金损失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来自:www.pmceo.com)
第十八条业主和开发建设单位就维修基金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协调解决,协商、协调未果的,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附 则
第十九条非住宅商品房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市房产局物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篇2:项目接管物业维修基金管理规定
项目接管物业维修基金管理规定
1.0 目的
规范物业维修基金的管理工作,确保物业维修基金得到合理有效的使用。
2.0 适用范围
适用于物业维修基金的管理工作。
3.0 职责
3.1出纳员负责物业维修基金的收取工作。
3.2行政/财务组相关人员负责物业维修基金的催缴工作。
3.3财务部会计负责维修基金的使用核算及管理、核算工作。
3.4财务部经理负责维修基金管理工作的监督。
3.5公司总经理及业主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物业维修基金使用的审批。
4.0 程序要点
4.1物业维修基金的分类:
4.1.1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用于购买管理用房、垫支购买部分商业用房和住宅共用设施的重大维修工程。
4.1.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用于房屋本体共用部分的维修养护。
4.2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
4.2.1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
a)小区内的道路;
b)小区内的路灯;
c)小区内园林绿化地;
d)小区内的地下排水;
e)小区内的文化体育场所;
f)小区内的停车场;
g)其他公用设施。
4.2.2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
a)房屋的承重墙的结构部位;
b)抗震结构部位;
c)外墙面;
d)楼梯间;
e)公共通道;
f)门厅;
g)公共屋面;
h)电梯;
i)机电设备;
j)本体消防设施;
k)公共天线;
l)本体上下水共用管道;
m)共用离盗监控设施;
n)其他房屋本体共用部分。
4.3物业维修基金的收取标准
4.3.1配备电梯的住宅:
a)发展商按每年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4%交纳;
b)购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交纳。
4.3.2不配备电梯的住宅
a)发展商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交纳;
b)购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交纳。
4.4物业维修基金的收取程序
新建内销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的时限交纳首期维修基金:
4.4.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新建商品住宅所有机初始登记前按本规定3.1. a)和4.3.2. a)的规定,将该新建商品住宅的维修基金存入专户银行。
4.4.2购房人应当在办理房地产权变更登记前,按本规定4.3.1. b)和4.3.2. b)的规定,将所购商品住宅的维修基金存入专户银行。
4.4.3业主委员会成立时尚未出售的商品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15日内,按本规定4.3.2.a)的规定交纳维修基金,存入专户银行。
4.5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程序:
4.5.1管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使用物业维修基金时,应向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提供以下材料:
a)公司总经理签字并加盖管理公司或项目处章的使用申请;
b)相关项目的有关图纸、预算资料;
c)施工承接单位或人员资质资料。
4.5.2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在接到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申请后14日内召集业主大会审议:
a)同意使用的,向区住宅管理部门报送由业主管理委员会主任和公司总经理或项目处经理共同签字的《物业维修基金命名用申请表》,区住宅管理部门应在接到申请表后的14日内完成审批,并将款项划拨到公司帐户。
b)不同意使用的,业主管理委员会应将不同意见书通知管理公司。
4.5.3业主大会不同意使用维修基金,而管理公司认为有充足理由的,应向区住宅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经复议同意管理公司申请,业主管理委员会必须执行;
4.5.4业主管理委员会可以对使用维修基金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及材料消耗等进行监督,并按工程要求进行验收;
4.5.5维修基金帐目,应由下列单位每3个月张榜公布一次:
a)业主管理委员会;
b)管理公司或项目处。
4.6维修基金的管理程序:
4.6.1维修基金由小区住宅管理部门设立专门账户管理,小区管理部门不得干涉业主管理委员会对基金的正常使用,但应严格按使用审批程序审查无误后支出。
4.6.2小区财务根据维修基金的收支单据编制记账凭证、登记帐簿,按相关规定进行独立的帐务处理;
4.6.3小区业主或其他相关人员及单位,如对维修基金的收支帐目有疑问,可向下列单位提出质询:
a)业主管理委员会;
b)管理公司或项目处。
4.6.4管理公司或项目处接到质询后:
a)原则上应在7日内予以答复;
b)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4.7维修基金资料的保管:
4.7.1财务部会计应在每月31日将本月维修基金的发生凭据汇总、记帐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4.7.2财务部经理对维修基金的财务资料审核无误后,加密在财务部长期保存。
4.8维修基金的管理核算情况,作为财务部相关人员的绩效考评的依据之一。
5.0 记录
5.1《物业维修基金使用申请表》mps-a2-06
5.2《物业维修基金使用情况公布表》mps-a2-07
尊龙凯时注册 ⇒ www.pmce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