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建立物业管理有关制度的通知
济房政字[20**]70号
各县(市)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和谐、安全、稳定,建立全市物业管理行业及相关职能部门联动协调机制,及时妥善地处置安全隐患、矛盾纠纷,增强物业服务企业安全意识、履约意识和责任意识,合力提升全市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现将建立物业管理有关制度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全市已建成使用并实施物业服务的项目。
二、建立相关制度的工作内容
(一)物业管理重大事件报告制度。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专业单位报告。
1.发生火灾、水患、爆炸或者自然灾害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危及建筑物安全;
2.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发生安全隐患,且在8小时内难以排除,严重危及业主、使用人及建筑物安全;
3.物业服务人员擅自集体撤离建筑区划,造成物业服务中断,严重影响业主和使用人正常生活;
4.发生群体性事件或存在发生群体性事件隐患;
5.发生业主、使用人重大伤亡事件;
6.其他严重影响业主、使用人正常生活的事件。
(二)物业服务矛盾纠纷排查制度。物业服务矛盾纠纷,是指物业小区发生的与物业管理、物业服务密切相关的矛盾纠纷,包括:业主、物业使用人之间因行使物业(包括建筑物及附属的供电、供水、消防、燃气、环卫、视讯等配套设施设备,以及绿化、道路、公共空间等场地)所有权、使用权发生的矛盾纠纷;物业服务合同争议引发的矛盾纠纷;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自治管理中产生的矛盾纠纷;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缴、管理和使用中发生的矛盾纠纷;其他与物业管理、物业服务密切相关的矛盾纠纷。
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充分发挥各项目所聘请的物业服务监督员的作用,严格执行日常排查制度,及时掌握小区物业管理矛盾纠纷状况,建立矛盾纠纷登记簿。对发现的矛盾纠纷,能处理的要立即进行处理;需要调解处理或涉及相关单位、部门的及时向物业所在地房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专业经营单位报告。
(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为保障房屋设施设备正常运行,避免火灾、电梯坠落、高空坠物伤人等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业主生命财产安全,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开展项目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项目均应确定一名人员为安全管理员,负责项目日常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督促项目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并抓好落实。
要严格执行消防、电梯、供电线路等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对日常巡检和隐患排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制定维修计划和安全隐患应急处置措施,报业主委员会和相关职能部门,并在小区内公示。要定期检查小区公共场所,并在易发事故地点或存在安全隐患处设置明显的提示牌。通过多种途径向广大业主介绍房屋安全使用和消防方面的政策、常识,开展楼道及公共场所检查工作,对乱占消防通道等共用部位堆放杂物、停放车辆的业主,要协同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劝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报区行政执法部门处理。定期组织消防演习,组织主业参与,提高广大业主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救助能力,提高物业企业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值班,做到24小时接听业主电话。
(四)积极配合新闻媒体采访报道工作制度。各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项目均应指定1-2人负责企业、项目宣传和相关政策解释工作,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为新闻报道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遇有媒体采访时,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耐心细致、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全面客观地答复媒体提出的问题,及时、准确表达诉求,反映问题。
各物业服务企业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时,要及时向项目所在地房管部门报告。各县(市)区房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了解和掌握情况,必要时,各县(市)区房管部门应现场针对问题提出处理意见,进行政策解释。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属地管理。建立物业管理重大事件报告制度、物业服务矛盾纠纷排查制度、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积极配合新闻媒体采访报道工作制度(以下简称“四项制度”)是市住房保障管理局为进一步
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行为,减少矛盾纠纷,治理安全隐患,维护小区安全、安定、和谐,树立物业管理行业社会形象作出的重要决定。各县(市)区房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严密部署,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项目落实好本通知要求,建立完善物业管理“四项制度”;要深入企业,深入物业服务项目现场指导,要注重发挥典型企业、典型项目的示范作用,总结经验,加以推广;要充分发挥好“四项制度”的作用,完善物业管理应急事件处理机制和矛盾纠纷协调机制,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二)明确企业主体责任。物业管理“四项制度”是物业服务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提高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水平、保障设施设备安全运行、改善企业发展环境、降低经营风险的重要措施。各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建立完善物业管理“四项制度”的责任主体,要切实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和各县(市)区房管部门的工作部署,结合企业和项目的实际,建立物业管理“四项制度”,并抓好落实;要及时查找“四项制度”落实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要把“四项制度”融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融入企业日常服务和监督考核工作,促进各物业服务企业、各物业服务项目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各物业服务企业、各物业服务项目“四项制度”建设工作应于20**年底前完成。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房管部门要及时调度辖区内各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项目“四项制度”建设工作进度,对进展缓慢的要靠上去指导督办,对逾期未完成的,要通报批评,并将其记入信用档案;要加强对“四项制度”运行情况的检查,对未落实到位或制度不完善的,要责令整改;要把“四项制度”建设情况纳入对企业的考核体系,与企业资质核定、项目创先评优和企业信用挂钩,确保“四项制度”在全行业的落实。
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年10月30日
篇2:建立威海市物业管理专家名册通知
威海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建立威海市物业管理专家名册的通知
威海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20**1010
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环翠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住建局(建设局):
为充分发挥行业专家在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作用,进一步促进我市物业管理行业发展,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引导物业管理活动的各方主体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坚持公开、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开展物业管理招投标、承接查验、创先评优、考核等活动,根据住建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我市物业管理专家名册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物业管理专家名册的建立与监管机构
威海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我市物业管理专家名册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专家名册的建立、更新和公布;威海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物业管理专家的使用和管理。入选我市物业管理专家名册的成员,应依法接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和市物业管理办公室的监督管理。
二、入选物业管理专家名册的条件
凡从事物业管理或相关工作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履行必要程序,可入选我市物业管理专家名册:
从事物业管理或相关工作满五年,熟悉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物业管理相关业务知识,熟练掌握专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
取得注册物业管理师、律师、会计师等执业资格证书;
热爱物业管理工作,热心社会服务,能够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个人无违法犯罪记录,执业无不良记录;
身体健康、能胜任专家工作,年龄在60周岁以下;
法律法规以及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入选物业管理专家名册的程序
(一)个人申请。本着自愿的原则,由本人填写《威海市物业管理专家申请表》(见附件),征得所在服务单位同意后,报辖区物业主管部门。
(二)辖区主管部门推荐。经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推荐上报市物业管理办公室。
(三)审核。由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对物业管理专家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提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认定。
(四)公示。对认定通过的威海市物业管理专家名单,在威海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政务网()和威海市物业管理网()上公示。
(五)资格认定。经公示无异议的专家,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授予威海市物业管理专家资格,并颁发《威海市物业管理专家证书》。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对专家资格进行备案。
四、对物业管理专家的管理与使用
(一)物业管理专家实行聘任制,聘期四年,期满后对符合条件的专家可续聘。专家名册实行动态管理,可根据情况适时增补或解聘,每年更新公布一次。
(二)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在开展招投标、承接查验、创先评优、考核时,按实际需要名额从专家名册中随机抽取物业管理专家。
(三)市物业管理协会负责组织对物业管理专家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知识培训。
(四)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每位专家履责情况进行考核。市物业管理办公室为每位专家建立档案,详细记录专家参与物业管理活动的具体情况,并实行网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五、物业管理专家的权利
(一)参与物业管理招投标、承接查验、创先评优、考核等物业管理活动的评审工作;
(二)参与我市物业管理方面的法规政策或行业标准的起草和前期论证工作;
(三)物业管理专家在参与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独立评审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专家的评审活动进行干预;
(四)参加物业管理活动获得劳务报酬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物业管理专家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不得收受除正当劳务报酬以外的其他好处;
(二)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参与项目单位的商业秘密;
(三)参与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行业培训与宣传工作;
(四)参与威海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行业争议调解及重大事件的处理;
(五)本人与受托参与的物业管理活动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受托工作公正性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六)自觉参加相关业务培训,并接受年度考核。当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报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备案,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入选的物业管理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证后,取消专家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本人自愿退出;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受委托物业管理活动累计三次以上;
(四)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
用原则,或发生经查证确认的重大投诉行为;(五)被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被认定有违法犯罪行为;
(六)其他不适宜担任物业管理专家的情形。
威海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年10月10日
篇3: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建立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内容和收支帐目公布制度通知
文号:青价房[20**]27号
日期:20**-02-07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建立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内容和收支帐目公布制度的通知
各市、区发展(经济)计划局、黄岛区财贸物价局、物业办、物业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现就建立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内容和收支帐目公布制度(以下简称“两公布”)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在物业管理中实行两公布制度,让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了解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实际收支情况,有利于增强物业管理收费透明度,实行民主理财和民主监督,进一步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二、公布公共性服务的内容
公布公共性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与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生活、工作密切相关的服务,如环境清扫保洁、垃圾收集、安全巡查、庭院绿地及其设施的养护管理,以及代收代缴的收费等。新增公共性服务内容,应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需要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
三、公布收支帐目的内容
公布收支帐目的内容,包括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公共性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的电梯运行费、二次供水运行费、中央空调运行费、热水供应费、停车场收费等实际收费和支出;以及按照《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为住宅区提供配套的商业网点用房的经营收入。随着物业管理的发展和公共性服务项目的增多,需及时调整公布收支帐目的内容。
四、公布的形式和时间
物业管理企业要根据实行两公布制度的要求,在本服务区域适当地方设立宣传栏进行张榜公布,公共性服务内容应在宣传栏长期公布,公布收支帐目的时间应由业主委员会研究确定,半年公布不少于一次,公布天数不少于3天。物业管理规模较大的小区除进行张榜公外,还应由业主委员会在召开的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会议上进行公布,让更多的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了解公共性服务内容及实际收支情况,便于监督,保障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物业管理企业应根据而关规定,建立健全服务工作
篇4:济南市关于建立物业管理恳谈会制度的通知(2015年)
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建立物业管理恳谈会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融洽物业服务企业与小区业主的关系,充分发挥广大业主参与管理、监督服务的作用,实现物业服务内容公开、透明,促进物业服务水平不断提高,打造和谐物业小区,市住房保障管理局决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实施物业服务的小区中建立恳谈会制度。
一、参加人员
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或物业小区项目负责人,业主委员会成员、小区业主代表或物业服务监督员代表,同时可以邀请区物业主管部门、辖区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有关人员参加。参加会议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小区业主代表、物业服务监督员总人数不少于10人。
二、召开方式
原则上采取座谈会的方式,每两个月举行1次,也可针对小区存在的问题和事项召开专题恳谈会。
三、会议内容
(一)收集业主反映的问题和需求;
(二)宣传物业服务方面的政策、法规;
(三)通报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工作的有关情况;
(四)对业主反映的问题进行反馈;
(五)商讨小区和谐建设的有关事项。
四、会议程序
(一)发布会议公告。召开小区业主恳谈会7日前,应在小区公告栏和各主要出入口张贴告示,告知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报名方式和主要内容,参加和邀请的人员等。
(二)会议召集。由物业小区项目负责人主持,会议应有专人记录。
(三)情况落实。对会议中涉及物业服务企业自身问题的,由物业企业制定尊龙凯时注册的解决方案并负责组织落实;非物业企业问题的,由与会人员共同确定尊龙凯时注册的解决方案,并根据方案予以落实。
(四)情况反馈。会议召开后,一般问题应于10日内将会议意见和落实情况反馈给相关人员;情况特殊的,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反馈给相关人员。
五、工作要求
(一)物业企业负责人和物业小区项目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进一步提高物业服务水平,与业主开展经常性的文体活动,共建和谐社区。
(二)各区物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物业企业建立恳谈会制度的监督指导力度,协调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积极参加有关化解小区矛盾纠纷的恳谈会。
(三)各物业服务项目开展恳谈会的情况要指定专人做好记录,详细记录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会议内容等,全年召开会议的记录要建立档案并妥善保存。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每半年对辖区内各物业小区召开恳谈会的情况要进行检查并做出评价,评价情况记入物业企业信用档案,市物业主管部门将对物业企业召开恳谈会的情况进行抽查。物业企业建立恳谈会制度的情况将与企业资质核定、项目创先评优挂钩。
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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