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8号
《陕西省公路隧道安全保护办法》已经省政府20**年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省 长:胡和平
20**年2月28日
陕西省公路隧道安全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确保公路隧道的安全、完好和畅通,有效处置突发事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隧道安全保护工作应当坚持政府领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责权一致,预防为主、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隧道安全保护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公路隧道安全保护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公路隧道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水利、林业、卫生计生、气象、通信管理等部门和单位,按照法定职责开展公路隧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公路隧道的安全保护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破坏公路隧道设施、影响公路隧道交通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公路隧道的通行秩序管理,预防和处理交通事故。
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公路隧道消防设施的竣(交)工验收、监督检查工作,实施公路隧道火灾扑救及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公路隧道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防治措施的实施,负责公路隧道建成后安全保护区的相关保护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公路隧道安全保护工作。
第九条 公路隧道建设单位执行国家技术规范与标准时,可以适当超前并加强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土建结构安全,机电设施和其他工程设施完善。
公路隧道管养单位负责执行国家技术规范与标准,加强公路隧道的养护和运营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路隧道安全保护和应对突发事件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十二条 公路隧道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土建结构、机电设施、其他工程设施和公路隧道的安全保护区。
第十三条 公路隧道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控制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四条 公路隧道应当根据国家技术规范与标准要求,配套建设通风、照明、监控、消防等安全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公路隧道工程设计审查、竣(交)工验收时,负有管理权限的当地公安机关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参加。
第十五条 公路隧道管养单位应当加强日常养护工作,按照规范要求养护公路隧道的主体结构和附属设施。
第十六条 公路隧道养护工程施工,需要封闭交通或长时间占用行车道时,除紧急情况外,公路隧道管养单位应当在施工开始之日前十五日,向社会发布施工信息。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发布交通管制信息。
第十七条 公路隧道管养单位在养护施工期间,应当合理布设施工作业区,规范设置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养护期间的交通疏导工作。
第十八条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受理并查处在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山体的采石、采矿、取土、实施爆破作业、倾倒废弃物等危及公路隧道安全的行为。
水利部门应当受理并查处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安全保护区的挖砂、挖金、倾倒废弃物等危及公路隧道安全的行为。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应当受理并查处在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实施储存危险物品等危及公路隧道安全的行为。
第十九条 公路隧道管养单位应当在公路隧道变电站、竖井、斜井、高低位水池、通风塔等非公用设施区域设置警示标志,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
第二十条 禁止在公路隧道及其附属设施上从事下列行为:
(一)设置非交通标志;
(二)涂写、刻划,张贴、悬挂无关物品;
(三)在公路隧道内抛掷火种、使用明火、燃放烟花爆竹;
(四)其他有可能危害公路隧道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公路隧道管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路隧道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更新数据,保证公路隧道技术档案真实完整。
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因保护公路隧道安全需要,可以向公路隧道管养单位调取公路隧道技术档案,公路隧道管养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和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公路隧道保护的需要,在公路超长隧道和隧道群应当建立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和养护管理的工作队伍。
第二十三条 重要公路隧道按照有关规定,由中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守护。重要公路隧道的名录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四条 车辆在公路隧道内应当按照标志、标线及限定速度行驶,不得强行超车、随意变道,禁止在公路隧道内倒车、掉头、逆行。禁止危化品运输车辆通行对其禁行的公路隧道,禁止违法超限超载车
辆通行公路隧道。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公路隧道交通流量变化、交通违法行为、事故规律特点等,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加强公路隧道内巡逻管控,充分利用测速、监控等装置,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路隧道管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联勤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公路隧道交通秩序管理和公路隧道基础设施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当公路隧道内出现车辆拥堵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视情况采取禁止车辆驶入、疏导分流等措施,并及时发布拥堵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路隧道内发生交通事故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快速进行处置,并视情况采取疏导分流,交通管制等措施。公路隧道管养单位应当做好配合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公路隧道安全保护需要,结合公路隧道技术条件,指定危化品运输车辆通行线路、通行时间,或者禁止危化品运输车辆通行,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根据公路隧道安全管理的需要,在危化品运输车辆通行较为集中或者禁止危化品运输车辆通行的公路隧道前方路段设置执勤点,依法查处危化品运输车辆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 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车辆通行公路隧道,超过规定吨位或者外廓尺寸可能影响隧道安全的,应当由公路管理机构监护通行。
第三十二条 公路隧道管养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定期组织公路隧道消防演练,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三十三条 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对公路隧道消防设计进行审核,对公路隧道消防设施进行验收。
未经消防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公路隧道项目不得施工。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公路隧道,由公安消防机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安全评估,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四条 公路隧道管养单位应当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使用功能完好。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公路隧道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公路隧道管养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筹公路隧道,保障沿线乡镇等消防工作需求,合理规划消防队站建设,提升公路隧道火灾救援能力。
对于消防体系难以覆盖的公路隧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路隧道消防执勤点。
公路超长隧道和隧道群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伍,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并建立专职消防人员意外事故保障机制。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专职消防队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 发生公路隧道火灾后,公路隧道管养单位和专职消防队应当及时组织火灾扑救。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公路隧道火警后,立即赶赴火灾现场,进行火灾扑救。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路隧道的突发事件处置,纳入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立公路隧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及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制定与当地政府预案相衔接的部门预案。
第三十八条 公路隧道管养单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和接到预警信息,经核实确认后,应当立即启动部门或者单位预案进行处置,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必要时,应当报请公路隧道所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启动相应政府预案。
第三十九条 公路隧道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指挥,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隧道抢修保通工作;公安机关负责人员搜救,交通管制和疏导,现场秩序维护;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医疗救援工作;其他部门和单位根据应急预案做好配合工作。
第四十条 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提出公路隧道恢复或者重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负有公路隧道安全保护责任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批准进入公路隧道非公用区域,危害公路隧道安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予以警告。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超长隧道是指单洞长度在6公里以上的公路隧道;公路隧道群是指连续3座以上,且相邻隧道洞口间距不超过1公里,单洞累计长度在6公里以上的公路隧道群。
本办法所称公路隧道的安全保护区是指,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的区域。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篇2:大学附属医院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规定
大学附属医院信息与网络安全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医院信息网络系统的安全保护,促进医院信息网络的应用和发展,保障医院信息网络系统有序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规定》、《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信息网络系统,是指在医院信息系统中,由计算机及其相关配套的设备、设施构成,按照系统应用目标和规定对医院信息进行采集、存储、传输、检索、汇总、加工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第三条 医院信息网络系统管理及安全保护,是为了保障医院信息管理系统功能的正常发挥,保障运行环境和信息的安全,以维护信息网络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医院全部上网运行的计算机。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院应用“zz一院信息系统”的所有科室和个人。
第六条 任何科室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上网计算机从事危害医院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医院信息网络系统的安全。
第二章 安全监督
第七条 医院信息网络系统的组织管理机构是医院信息网络管理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
一领导小组由下列人员组成:
组长:院长或主管副院长
副组长:业务副院长或职能机关领导
成员:院长办公室主任、医务处处长、护理部主任、药学部主任、信息网络科科长、医务处主管医疗工作人员和护理部主管护理工作人员各1名、计算机工程技术人员若干名。
二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能和任务:
1、制定医院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总体规划及阶段实施计划,审查和制定系统应用中的工作流程、技术规范、性能指标、有关人员职责和规章制度。
2、协调解决工程实施和系统应用中的重大问题。
3、组织安排系统建设和应用中的重要活动,如网络管理、系统配置、人员培训等。
4、紧急情况下,领导小组可以采取特别措施以维护医院信息网络系统安全。
第八条 信息网络科是系统建设、应用组织的主要负责部门,是系统运行的保障者,应对所属人员实行分工负责。信息网络科应对医院信息网络系统的安全策略和尊龙凯时注册的解决方案作出规划并组织实施。信息网络科对信息网络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行使下列职责:
1、监督、检查、指导信息网络系统安全维护工作;
2、查处危害信息网络系统安全的违章行为;
3、履行信息网络系统安全工作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九条 计算机工程技术人员全面负责信息网络系统的规划、设计、配置,负责系统的调试、维护、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等具体实施工作。
计算机工程技术人员发现影响信息网络系统安全的隐患时,可立即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计算机工程技术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就涉及信息网络系统安全的特定事项采取特殊措施进行防范。
第三章 安全保护管理
第十条 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利用医院信息网络系统制作、复制、传播和查阅以下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十一条 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医院信息网络系统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医院信息网络系统或者使用信息网络系统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信息网络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信息网络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未经允许,擅自盗取医院相关数据或程序代码的;
五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六其他危害信息网络系统安全的。
第十二条 信息网络系统的安全保护
一信息网络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应遵守上级主管机关颁发的行政法规、用户手册和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网络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和用户使用权限划分,所有访问信息网络系统的人员必须按程序报审。
三信息网络系统中心机房应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规定,由信息网络科作好日
常清洁及防干扰工作。
四在信息网络系统设施附近进行房屋维修、改造及其他活动,不得危害信息网络系统的安全。如无法避免而影响信息网络系统设施安全的作业,须事先通知信息网络科,经负责人同意并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实施作业。
五信息网络系统的使用科室和个人都必须遵守计算机安全使用规定,以及有关的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
六对信息网络系统中发生的问题,使用科室应立即上报信息网络科。
对计算机病毒和其他危害信息网络系统安全的数据信息的防治工作,由信息网络科负责处理。
八对信息网络系统软件、设备、设施的安装、调试以及故障排除等项操作由计算机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其他任何科室或个人不得自行拆卸、安装任何软、硬件设施。
九在医院信息网络系统未与外网连接之前,所有连接医院信息系统的计算机绝对禁止连接internet网或其他公共网络。
所有科室及个人不得使用非医院指定计算机连接医院信息网络。
(十一)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私自架设无线网络设备和基站。
第十三条 网络的技术管理
一计算机工程技术人员是信息网络系统技术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应以实现系统功能为目的,以满足用户需求为宗旨,对网络系统的操作和维护进行管理。
二网络内各类设备的配置,由系统负责人提出配置规划和计划,报有关领导审批后实施。
三每一子系统或挂接的可执行程序在上网运行前,计算机工程技术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功能要求在备用服务器上进行全面调试,达到功能要求且排除一切可能的数据冲突后交用户实际上网使用。
计算机工程技术人员实行分工负责制。信息网络系统的各种设备由信息网络科负责人管理或指定专人负责。
五系统管理员或机房值班人员负责网络服务器的数据备份和日常工作。
六系统负责人全面负责尊龙凯时注册的技术支持和运行保障工作,出现技术问题或故障时,应组织技术力量在最短时间内处理。
第十四条 工作站管理
一网络工作站作为信息网络系统专用设备,使用科室、个人不得擅自在终端机上装载其他软件和移动存储设备如3.5”软盘或优盘等。
二各工作站所有使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新his系统工作站用户手册》所规范的各项操作规程以及有关计算机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计算机操作使用规程进行操作。
三各工作站配置的计算机、打印机等设备须指定专人使用、保管和维护,转交他人保管时需严格办理交接手续。使用人必须保持各种网络设备、设施整洁干净,并认真做好网络设备的日清月检,使网络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四加强设备定位定人管理,未经信息网络科允许,不得随意挪动、拆卸和外借所有网络设备、设施。
不得擅自装载、卸载和变更计算机网络设置。
各工作站周围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及强磁性物品,做好放火、防盗措施。
各工作站使用科室必须按程序报审本科室的操作人员名单,如操作人员有变动应及时上网调整,或上报信息网络科予以变更。
操作人员应严格保密个人密码,严禁泄漏、外借密码;个人秘密必须在第一次使用时进行修改,经信息科检查发现超过三个月未修改的,将暂时取消相应的操作权限,操作人员凭个人身份证明到信息科修改后方可继续使用。
严禁无关人员上机操作或进行其他影响系统正常运行的工作。
严格交接班制度,工作中遇到问题要及时报告。
(十一)使用时如发现运行故障,要及时上报信息网络科。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五条 任何科室或个人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违反刑法的,依法交相关国家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计算机工程技术人员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警告:
一违反信息网络系统安全保护制度,危害网络系统安全的;
二接到计算机工程技术人员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后,拒不改进的;
擅自安装、拆卸软、硬件设备的;
四擅自更改网络设置的;
五发现信息网络系统出现问题不立即报告的;
六有危害信息网络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全院通报批评并处予扣发酬金100-500元:
一在工作站进行与医院信息网络系统无关操作而造成危害的;
二私自拆卸、更改网络设备而造成危害的;
三向他人泄露帐号密码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八条 利用终端设备进行与信息系统无关的操作,导致病毒侵袭而造成下列损害之一的,全院通报批评并处以以下经济处罚:
一造成设备损害的,原价赔偿;
二造成工作站系统破坏的,扣发酬金1-3个月,并赔偿全部修复费用;
三造成网络部分或全部瘫痪的,处予严厉的行政处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个人承担40%,科室承担60%。
第十九条 因以下行为对医院信息系统的运行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由医院给予以下处罚:
一下发的计算机、打印机等设备由所属科室负责管理,对由于责任心不强而造成计算机、打印机被盗或损坏者,原价赔偿。
二由于操作者违章操作,造成计算机软、硬件故障,而影响医院信息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行者,扣发酬金1-3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追究科室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三对因违章操作造成系统数据丢失、核算错误,给医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个人承担损失费用的40%,科室承担60%。
四私自添加、删除计算机保存内容;私自更改计算机的各种文件配置;私自更改本信息网络系统应用程序以及参数设置,未造成重大技术事故和经济损失者,扣发酬金1-3个月。造成重大技术事故和经济损失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个人承担40%,科室承担60%。
第二十条 在网络系统设备、设施附近作业而危害网络系统安全,影响网络正常运行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作业科室赔偿;造成医院财产严重损失的,追究其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于其它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医院信息网络管理领导小组按
有关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信息网络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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