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关于停止办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物业服务企业、市物业管理协会: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改革、加强行业自律的通知》(粤建房〔20**〕1359号)有关精神和要求,我局、各区住建局(住宅局)、各新区城建局已停止办理以下事项:
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二级核准初审
2.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准三级
3.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准暂定三级
4.物业服务企业二级资质证书信息变更(名称)初审
5.物业服务企业二级资质证书信息注销初审
6.物业服务企业二级资质证书信息补办初审
7.物业服务企业二级资质证书信息变更(企业法人、企业住所、注册资本、企业类型)
8.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注销(三级)
9.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补办(三级及三级暂定)
10.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变更(三级及三级暂定)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年7月27日
篇2:江门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9年)
关于印发《江门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房〔20**〕161号)
各市(区)房产管理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全面提高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水平,进一步推动我市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04号)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实际,现将《江门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守执行。执行中出现新的情况,请迳向我局物业管理督导科反映。
附件:江门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江门市房产管理局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江门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本市物业管理行业的管理,规范行业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水平,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04号)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从事物业管理业务的企业实行资质等级管理,按等级标准核发物业服务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条 江门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工作。www.pmceo.com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经营物业管理的企业应当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是从事物业管理业务的资格凭证,凡在本市辖区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业务的企业,必须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证书,方可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服务活动。
第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实行资质等级制度,资质等级划分为一、二、三级。
第五条 资质证书的等级标准:
(一)申办一级物业服务企业需具备的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4、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5、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
6、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二)申办二级物业服务企业需具备的条件:
1、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5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8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2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良好的经营管理业绩。
(三)申办三级物业服务企业需具备的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4、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5、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www.pmceo.com
6、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第六条 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江门市房产局申请资质: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注册资本验资证明文件;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企业负责人任命书或聘任书。
(六)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七)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八)根据资质等级条件所需其它材料。
以上材料装订成册一式贰(叁)份,企业留存一份,市房产管理局存档一份县。(鹤山市、台山市、开平市、恩平市房产管理局存档一份)。
第七条 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其资质
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第八条 各等级资质企业承接物业管理项目的规定。
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各种物业管理项目。
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3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8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20万平方米以下住宅项目和5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第九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
(三)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企业负责人任命书或聘任书;
(五)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六)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七)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八)根据资质等级条件所需其它材料。
以上材料装订成册一式贰(叁)份,企业留存一份,市房产管理局存档一份县。(鹤山市、台山市、开平市、恩平市房产管理局存档一份)。
第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审批程序。
一、二级资质由申报资质的企业向属地房产局申报(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直接向市房产局申报),属地房产局根据所提供的资料核准确认后,报送市房产局初审,合格后,报送广东省建设厅审批。
三级资质由申报资质的企业向属地房产局申报(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直接向市房产局申报),根据所提供的资料初审合格后,报送市房产局审批。
经审批确认了资质等级的企业,由国家建设部、广东省建设厅颁发相应等级的《一、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由市房产局颁发相应等级的《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市房产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企业核发资质证书;一、二级资质报广东省建设厅审批前,应当由市房产局初审,初审期限为2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实行核定制度,原已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在原证书有效期到期前应重新申请核定资质。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获取资质证书后,一年内仍未有实施物业管理项目的,注销其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因发生撤并、注销、分立、资质变更等事项,应将原企业资质证书交回发证机关注销。
第十四条 对不按本规定申办资质证书和办理资质证书续办核准手续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由市房产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照《物业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第504号)第六十条规定处理,由市房产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实施物业管理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直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取消其经营资质。
(一)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三)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三)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四)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五)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六)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七)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八)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照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
(九)与物业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项目的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十)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投诉较多,经查证属实的;
(十一)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
(十二)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十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第十六条 对被注销物业管理经营资质的企业,其所管理的物业由委托方或业主委员会另聘具有资质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新闻媒体上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十八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第十九条 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www.pmceo.com)
第二十条 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外驻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备案制度。外驻物业服务企业向属地房产管理局办理备案申请,根据所提供的资料核准后,报送市房产局审批(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直接向市房产局办理备案申请)。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房产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关于申办(核定)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办事指南
2、关于外驻物业服务企业申办备案的办事指南
3、申办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变更的办事指南
4、江门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程序.doc
5、广东省江门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请表.doc
6、江门市外驻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备案申请表.do
篇3:天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14年)
天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津国土房物【20**】6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建立多方监督机制,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有关信用信息采集、录入、评分、公布和信用等级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本市和外埠在津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建立和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四条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天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动态管理。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组织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确认、上报等工作;指导推动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物业管理项目服务情况进行评价。
天津市物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市物业协会)负责对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进行汇总,并建立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和在管物业管理项目基本信息填报,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对信用信息的核实等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核实和公布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物业服务企业对申报的企业信息和项目管理信息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二)经市、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调解,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已妥善解决的投诉问题,不记入企业信用信息。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数据采集按照企业自评、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市和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专家评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信用信息在天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录入。主要内容如下:
(一)物业服务企业信息采集。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物业管理项目信息等。
(二)业主委员会信息采集。包括: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项目清扫保洁、公共秩序维护、绿化养护、房屋和共用设施设备养护、日常管理服务等情况的评价。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信息采集。包括:对物业服务企业落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决议,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等情况的评价。
(四)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信息采集。包括: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及执行情况、物业服务事项公开公示情况、项目经理持证上岗情况、投诉处理情况、房屋及设施设备年度查勘情况、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及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违法违规等情况的评价。
(五)市国土房管局信息采集。包括:物业服务企业遵守法律法规、达标创优、参加行业培训、商品房维修资金使用、参与投标等情况的评价。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实行年度填报确认制度。物业服务企业于每年2月底前,对上一年度信用信息进行确认和调整;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于每年3月底前,对上一年度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进行评价;市物业协会于每年6月份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进行汇总后,记入天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和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第八条 每年6月底前,市国土房管局组织市物业协会、专家评审组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情况进行审核,确定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
。通过市国土房管局和市物业协会网站公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公示期为七天。 第九条 公示期间,被征信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部门对信用信息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市国土房管局接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因信用信息系统处理过程中产生信息错误的,应当立即更正;因信用信息提供单位造成信息错误的,应当立即通知该单位核查并书面答复市国土房管局。市国土房管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处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
第十条 公示期结束后,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异议处理结果最终确定物业服务企业年度信用等级。每年7月份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信用记分办法和等级划分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实行百分制,基准分为100分。其中,物业服务企业自评分为15分,业主委员会评价为15分,社区居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评价为15分,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评价为20分,市国土房管局评价为20分,专家现场核实评价为15分。具体评分细则见附件。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按照企业信用得分由高到低,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具体信用等级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信用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至100分的,为优秀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aaa;
(二)信用得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至89分的,为良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aa;
(三)信用得分在70分(含70分)以上至79分的,为合格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a;
(四)信用得分在60分(含60分)以上至69分的,为基本合格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b;
(五)信用得分在60分以下,为不合格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c。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查实信用等级为不合格:
(一)在本年度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二)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引发重大群体或越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被媒体公开曝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聘用无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项目经理的;
(五)挪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和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
(六)未按照协议约定及时退还装修保证金及其它应退还费用的;
(七)被市、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日常巡查公开通报后不及时整改,或者一年内被公开通报三次(含三次)以上的;
(八)退出项目管理时不按照《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规定,履行退出程序和相应义务的;
(九)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信息采集过程中,拒不上报信用信息的;
(十)经市、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发生上述行为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将核实结果书面报送市国土房管局。由市物业协会将核实结果记入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第四章 信用等级管理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作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资质复核、达标创优、招标投标、日常监管等工作的重要参考。
第十五条 市、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不同信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差别化监管。
(一)评定为aaa级物业服务企业,在行业内予以表彰,在媒体上予以宣传。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晋升资质等级的优良业绩,在资质监督检查时可予免检。在下年度信用信息公布前,参加新建物业管理项目投标时,在资信标部分得分基础上加5分。在物业项目达标评审总分基础上加5分,在市优秀物业管理项目评审总分基础上加5分。
(二)评定为aa级物业服务企业,在行业内予以表彰。在下年度信用信息公布前,参加新建物业管理项目投标时,在资信标部分得分基础上加2分。在物业项目达标评审总分基础上加2分,在市优秀物业管理项目评审总分基础上加2分。
(三)评定为a级物业服务企业,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应加强对其业务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专业化、规范化管理, 进一步强化诚信意识,改进服务,不断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和水平。
(四)评定为b级物业服务企业,列为警示企业。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约谈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责令限期整改,通报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核查该企业资质条件,经核查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重新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整改期间不得承接物业管理项目,一年内不得晋升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由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企业资质证书。
(五)评定为c级物业服务企业,列入整改企业。记入全市物业服务企业黑名单,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作为市、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重点监管企业。区、县房地产管理局通报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约谈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责令限期整改。依法核查该企业资质条件,经核查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重新核定企业资质等级。一年内不得承接物业管理项目,不得晋升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由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企业资质证书。
一级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外埠在津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被评定为b级(警示企业)或者c级(整改企业)的,按照上述(四)、(五)规定落实整改要求。市国土房管局将评定结果书面报送住建部或告知外埠在津从事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所在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被评定为c级(整改企业)的,建议住建部降低其资质等级,外埠企业一年内不得在本市承接物业管理项目。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核定资质等级后,年度内无物业管理项目的,不予信用等级评定。其资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信息提供单位因提供不真实信息侵害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等他人合法权益的,被侵害人可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 市、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等工作人员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市国土房管局可根据工作实
际对信用信息的具体评价内容、方式和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进行适时调整。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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