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与评级管理办法(20**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自律,强化信用约束,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台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分工方案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20**年)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信档案与评级管理。一般以独立法人为单位建立信用档案.进行信用评教;有分支机构的,统一纳入设立该分支机构企业管理。省外入鲁物业服务企业,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信用档案与评级管理有关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档案与评级管理,是指各级物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进行归集、入挡、评级,确定其信用状况的活动。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与评级管理工作。各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入档、评级等工作。
第五条 省、市、县(市、区)物业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负责行业自律信息的归集、推送及编写行业信用报告等工作。
第二章 信用档案与评级管理系统
第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建设维护“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与评级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物业信用系统”)。
省物业信用系统根据管理权限,分别为物业主管部门、物业行业协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开通端口,实现信用信息的录入、归档、管理、查询、出具信用报告等功能。
第七条各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应通过省物业信用系统建立属地企业信息库和物业服务项目信息库,确定专人负责信用信息的录入、确认、归档、使用、发布和日常维护管理。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与评级实行属地管理,一般由物业服务企业工商注册地所在的设区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
企业跨区经营的,原则上由企业工商注册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信用信息的归集、入档等工作。在工商注册地之外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信息的审核等工作,通过省物业信用系统推送到企业注册地物业主管部门。具体管理权限,在省物业信用系统中根据情况设置。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入档
第九条 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础信息、优良信息和负面信息三类,具体内容在省物业信用系统中设置。
(一)基础信息
1.物业服务企业注册信息: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注册地、企业法人代表、尊龙凯时注册的联系方式(网站、电子信箱、邮政编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等。
2.物业服务企业人员信息:主要包括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等。
3.物业服务项目信息:主要包括物业服务项目名称、类型、地址、项目管理人员、建筑面积等。
(二)优良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积极提升服务水平,获得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的表彰及取得的成果等信息。主要包括:
1.各级党委、政府的表彰;
2.各级物业主管部门的表彰;
3.各级物业行业协会的表彰;
4.企业经营管理创新、创优、成果等;
5.其他优良业绩。
(三)负面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信息,主要包括:
1.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书或裁决书,确认物业服务企业因过错承担责任的情况;
2.各级物业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等;
3.各级物业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在日常执法检查中查处的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破坏物业行业市场秩序和行业自律准则等;
4.经查实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妥善解决的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等;
5.因物业服务企业过错造成的重大安生生产事故、群体性事件、重大舆情等;
6在市、县(市、区)组织的物业服务质量考核中发现的物业经营服务中的不足和问题;
7.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信用信息归集渠道主要包括企业自行填报信息、各级物业主管部门日常监管信息、行业协会提供的自律信息、相关部门产生的信息等。
第十一条信用信息的归集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物业服务企业应如实、及时填报基础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二)其他信用信息归集应当客观、公正、严谨、及时,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十二条基础信息录入。由物业服务企业登陆省物业信用系统自行填报,经当地物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录入归档。基础信息实行日常动态管理,有关信息发生变更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变更之日起30日内通过省物业信用系统填报变更信息,经核实后录入归档。
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在信用系统及时、完整、准确填报企业的基础信忠等有关信用信息。
第十三条优良信息录入。物业服务企业提交相应材料,经当地物业主管部门核查后,符合要求的,物业主管部门应于物业服务企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录入归档。
第十四条负面信息录入。物业主管部门获得负面信息后,应及时通知相关物业服务企业,确认负面信息情况。物业服务企业主动申报负面信息的,计算时可适当降低扣分分值。对刻意隐瞒负面信息的,从重扣分。
物业服务企业对负面信息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物业主管部门和出具负面信息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物业主管部门在收到异议书面申请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采纳的决定,并将决定及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等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等产生的负面信息,物业主管部门不需要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可直接录入归档。
第十五条作出负面信息单位依法变更或撤销有关负面信息决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向当地物业主管部门提出变更或者删除该不良记录的申请,物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变更或删除。
第十六条信用信息录入归档后,形成信用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减、删除。
第十七条各级物业主管部门加强与规划、城管执法、物价、公安、工商、审计、质量技术监督、法院、仲裁机构、税务、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安全生产等相关部门以及物业行业协会之间的互联互动,共享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
第四章信用评级
第十八条信用评级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法和审慎的原则。
第十九条信用评级按照信息叠加、企业自评、属地核定、系统生成步骤进行。
(一)信息叠加。每年1月份,省物业信用系统将物业主管部门日常管理中形成的企业信用信息,与行业协会等各个层面推送的信息,通过省物业信用系统自动归集叠加。
(二)企业自评。每年2月份,省物业信用系统开通企业自评窗口,物业服务企业对照《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分标准》(附件)逐项进行自评,初步确定企业的信用得分并上报。
(三)属地核定。每年3月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审核企业自评的信用得分,审核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后,作为企业信用得分录入系统。
(四)系统生成。根据核定的企业信用得分,系统自动生成信用等级和信用报告。
省物业信用系统运行完善后,信息推送和叠加、企业自评、属地核定等可随时进行,由系统自动生成实时信用得分和等级。
第二十条优良信息和负面信息积分计算周期,原则上按照信息的有效时限同步计算,从发文年份开始计算,具体到年;没有有效时限的,原则上当年有效,计算周期为一年。涉及列入黑名单事项的,计算周期根据企业整改情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得分=基础信息分值 优良信息分值-负面信息分值。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可根据国家政策导向、行业发展需要等,合理调整《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分标准》关于评价具体内容、评价依据、分值比例和标准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计分计算周期暂定为一年,从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周期届满,次年重新计算。分值按照《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分标准》执行,具体项目及标准通过省物业信用系统设置、录入、计算。
条件成熟后,信用评分实行动态管理,不再设计算周期,由省物业信用系统自动生成实时的企业信用得分和等级。
第二十三条企业信用评级结果分为aaa级、aa级、a级、d级。具体标准如下:
信用分值在90分(含)以上的,信用等级为:aaa级;
信用分值在80分(含)至90分的,信用等级为:aa级;
信用分值在60分(含)至80分的,信用等级为;a级;
信用分值在60分以下的、列入黑名单的,信用等级为:d级。
未参加信用评价的,信用等级为:d级(缺失)。
未承接物业服务项目的,信用等级为a级(未承接项目)。
第二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列入黑名单:
(一)企业或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等)因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过错原因,通过人民法院司法程序认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经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确认因物业服务企业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的;
(三)因物业服务企业过错引发重大群体*或越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四)挪用、骗取、套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五)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承担主要责任的生效判决裁决、被各级物业及其他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公开通报等拒不执行、整改的;
(六)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对信用得分和等级等有异议的,可在结果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物业主管部门书面提出,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当地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书面答复。核查期间,应当对提出异议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得分和等级结果进行标注,直至异议处理结束。经核查确认有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省、市、县(市、区)各级物业主管部门应设立投诉举报电话、邮箱等,受理对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档案、评级管理等方面的投诉举报,对查实的投诉举报,录入信用档案。
第五章信用信息发布和应用
第二十七条各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企业信用评分、评级工作,形成本地区全行业信用情况综合报告,并通过门户网
站、协会网站、信用网站等将本行政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发布。第二十八条企业根据需要可通过省物业信用系统打印信用档案、信用等级等情况,有关部门、单位可通过省物业信用系统查询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和信用等级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公布期限如下:
(一)物业服务企业未注销前,基础信息长期公布;
(二)优良信息自发布之日起3年;
(三)负面信息自发布之日起5年;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企业的优良信息和负面信息发布到期后不再公开发布,转为企业信用档案长久保存。
第三十条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公开发布。
第三十一条信用档案和评级结果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为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参考;
(二)可作为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评标参考;
(三)作为物业管理项目评先树优的考评内容;
(四)作为出具企业诚信意见的参考依据;
(五)作为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对信用等级aa级(含)以上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加大扶持力度;
(二)在项目评先树优,招标投标中,可给予加分等奖励,具体分值各地自行确定;
(三)在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依法依约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四)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减少检查频次;
(五)在政府网站等有关平台公开推介;
(六)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三十三条对于信用等级为d级的、列入黑名单的、未参加信用管理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核查等;
(二)在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时建议招标人注意企业信用情况;
(三)作为审核财政资金补助、税收优惠等政策扶持的参考;
(四)作为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参考;
(五)作为政府、协会组织的表彰、奖励活动参考;
(六)按照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联合措施。
第三十四条 各级物业主管部门从事信用档案与评级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违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五条信息提供单位因提供不真实信息侵害物业服务企业等合法权益的,被侵害人可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因未能及时申报、提供虚假材料等原因影响信用的,由企业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年10月31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届满,将依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篇2:解读《惠州市建立物业服务行业信用档案》
解读《惠州市建立物业服务行业信用档案》
(记者/张峰)物业招投标企业违规怎么办?纳入企业信用档案;物业服务人员态度差怎么办?纳入个人信用档案;小区物业服务不达标怎么办?纳入物业行业信用档案......建立物业服务行业信用档案体系以完善社区物业服务,被主管部门以及企业和业主寄予厚望。近日,惠州市房管局发布《惠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建立物业服务行业信用档案的通知(试行)》(下称《通知》),标志着惠州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档案体系从深闺走向现实。
《通知》为在城市运营的每一家物业服务企业和个人都建立相应的信用档案,且设置具体的计分评级体系,评定结果与企业业务开展,以及个人职业发展切实联系起来,督促企业在运营过程中不断规范和修正自己的行为,有效提高行业服务和管理水平。
企业信用档案信息将及时更新和公示
据市房管局介绍,当前在惠州物业市场运营的物业企业超过500家,活跃的物业从业人员数以万计。由于工资待遇普遍较低,选择面广,人员流动性较高,这也导致行业服务水平难以提高,行业管理也无法形成有效体系。然而,随着《通知》实施,惠州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档案体系的逐步建立将有望改善这一局面。
在文件中,行业信用档案的建立将惠州市范围内的所有物业管理企业和所有的物业从业人员都纳入监管体系,接受相关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通知》指出,信用体系是指全面反映和评价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信用度、服务行为、投诉记录等档案信息资料,主要包括基本信息、业绩信息和警示信息。
在企业信息采集过程中,信用档案将对物业服务企业及执(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进行收集、记录、分类和储存,档案及时反映该企业或个人的从业情况。相关信息体系包含采集对象的基本信息、业绩信息和警示信息,其中,基本信息、业绩信息主要通过物业服务企业或执(从)业人员自行申报采集;警示信息由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属房管所根据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发现或形成的日常检查、巡查记录以及公众投诉、网络媒体披露情况等方式采集。
一旦相关物业企业和物业服务个人信用档案信息采集结束,该信息系统就将同步向社会进行公示。通知中指出信用档案信息认定结果需通过“惠州市房产管理局网站政务版”和“惠州物业家园(**)”网站公示,方便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选聘物业公司或招聘物业工作人员的过程中查询相关信息提供参考。
企业信用档案信息与业务开展密切相关
搭建完善行业档案信息系统,对于如何使用和管理该信用档案,《通知》指出,服务行业的信用信息将作为服务企业资质管理、日常监管、企业投标、评优评先、入选物业服务行业专业人才库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市房管局物业科相关负责人介绍,信用档案与企业业务开展相挂钩,这也能充分引起行业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关注。
该负责人介绍,除了与物业企业和个人的业务直接关联,信用档案管理中还实行计分制制度,采取网上办理、即时评价、年终信用等级评定的方式,实行动态管理,又能够让行业时刻保持警惕,及时规范和修正自己的行为。
为了完善行业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档案计分,市房管局配合《通知》还发布了“惠州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档案信息评分办法”,在该办法中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个人)接受表彰、缺席行业会议,被主管部门处分以及社区管理中的优缺点将如何加分和减分均作出详细要求。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和个人表现情况,每年年初根据得分情况和“评分办法”评定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年度信用等级。不同级别的信用等级在各项业务的开展和办理过程中将受到不同的待遇。
市房管局物业科介绍,相关物业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和年度信用等级一经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权限、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删信用档案信息的录入和变更。当然企业若对评定结果有异议,可在信用档案信息认定结果公示时间起7个工作日内,向认定单位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有效的证据材料,认定单位接到书面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和回复。
篇3:无锡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与评价管理办法(2018)
无锡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与评价管理办法(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活动及项目经理从业行为,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体制,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住建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分工方案的通知》(建办厅[20**]32号)、江苏省住建厅《关于推进江苏省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的通知》(苏建房管[20**]548号),以及《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行政范围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价,对企业项目经理进行信用评分,实行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含有物业管理或物业服务,并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从事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活动的企业,包括外省市进入本市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项目经理,是指由物业服务企业委派,实际担任物业项目管理服务的负责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档案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在物业管理服务相关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评价其信用情况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记分、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的活动。
第四条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与评价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住建局所属的无锡市物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物管中心”)承担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与评价、项目经理信用评分的具体指导和管理工作,负责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系统平台的建立、运行、维护和管理。
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监管、信用信息的征集、记分档案管理,并将结果计入信用信息系统平台,加强与相关单位的联系,实现信用信息互通和共享。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依据《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落实属地化管理,协助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的信用信息采集工作。
第五条 信用信息的征集,应当坚持客观、准确、公正、及时的原则;信用信息的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统一和审慎的原则。
第二章 信用信息征集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的征集是指通过采集、甄别、分类、记录、储存等方式,形成客观反映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相关信息的活动。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础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具体内容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平台中设置。
(一)基础信用信息
1.物业服务企业注册信息: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企业法人代表、尊龙凯时注册的联系方式(通讯地址、邮编、联系电话、联系人、电子邮箱)等。
2.物业服务企业人员信息:主要包括企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信息。
3.项目经理姓名、尊龙凯时注册的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从业年限、专业技能证书、职称、学历及继续培训等其他情况。
4.物业管理项目信息:物业项目名称(以地名委员会命名为准)、地址、类型、总建筑面积、配套设施等信息,还包括委托方名称、项目委托期限、项目经理姓名等。
(二)良好信用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诚信经营,积极提升服务水平,获得各级政府部门的表彰及取得的成果等信息。主要包括:
1.本市各级党委、政府的表彰;
2.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表彰;
3.企业经营管理创新、创优等;
4.市物管中心聘请第三方做出的年度满意度测评成绩为优秀的;
5.在各级政府部门确定的重点工作、重要创建工作中积极配合落实;
6.作为正面典型在市级及以上官方新闻媒体宣传报导的;
7.其他能作为良好信用依据并被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信息。
(三)不良信用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不良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机构裁决书确认物业服务企业或项目经理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因违法、违规或违约而承担责任的;
2.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检查、各类执法检查及督查活动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
3、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4.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职能监管部门的行政执法检查发出的书面通报、整改通知文书;行业协会发出的行业内通报;
5.媒体通报、批评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不良行为,经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妥善处理的;
6.社会公众投诉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不良行为,且经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妥善处理的;
7.市物管中心聘请第三方做出的满意度测评成绩为不及格的;
8.本办法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 基础信用信息的征集实行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向信用信息系统平台填报,由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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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信用信息发生变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辖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变更,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在10日内完成审核并完成更新。
第九条 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企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良好信用信息及不良信用信息记入系统平台,企业可通过系统平台查询。
本市物业服务企业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的或外来物业服务企业,在其它地市所产生的良好信用信息或不良信用信息不记入其的信用信息。以下情形除外:
(一)住建部或江苏省住建厅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
(二)住建部或江苏省住建厅通报表彰或批评的;
(三)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或江苏省房地产业协会通报表彰或批评的;
第十条 人民法院、人社、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工商、物价、城管、安全生产等相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可向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物业服务企业的不良信用信息。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推送到市级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平台,采取适当的联合惩戒措施,对失信物业服务企业予以约束和限制。
第十一条 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记录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不良信用信息的,应当通过书面通知告知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及其所在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对不良信用信息记录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后10日内向作出记入不良信用信息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逾期视为无异议。
区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确属失误的,应当及时更正;若确属无误的,维持原结果,核查结果应当反馈到申请企业。
区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异议申请人可在收到区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告知书的10日内向市物管中心申请复核,并提供相应证据;逾期视为无异议。
市物管中心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审查结果由市物管中心告知申请人并反馈区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其中异议复核申请审查属实的,由市物管中心进行变更。
第十二条 信用信息经征集按规定记入系统平台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规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减、删除。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价
第十三条 本市物业服务企业实行信用等级评价制度。
信用等级是对物业服务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开展经营管理等业务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评分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评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分级实施,定期评级。
(一)定期评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采集录入企业及项目经理基础信用信息和良好信用信息。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做好基础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的核实及确认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市物业管理中心根据信用信息平台收集的信息定期评分,于每年7月份公布半年度阶段评分情况。
(二)定期评级。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每年12月底前申报信用等级评定,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申请并通过平台上报。市物管中心在审核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的申报后,于次年1月份完成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并通过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日。
在公示期内,对企业信用等级有异议的,市物管中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查证核实,并根据确认后的事实重新评定等级;公示期满如无异议的,正式发布年度信用等级。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评分采取信用分值综合评分制,信用基准初值为100分,实行加减分制,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年度评定信用等级。信用分值=信用基准初值 基础信用信息分值 良好信用信息分值-不良信用信息分值。评分周期为12个月,从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评分周期届满,次年重新评分。
具体加减分条款详见附件《无锡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无锡市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信用信息记分标准》。
市住建局根据动态监管成效和结果分析,可定期对上述两个标准进行适时调整并发布。
第十六条 信用信息的加减分计算周期,原则上按照信息的有效时限同步计算,从发文年份开始计算,具体到年;没有有效时限的,原则上当年有效,计算周期为一年。
涉及到重大不良行为的,依据信用评价及记分标准中的具体条款予以确定时效,具体条款未说明的可视企业整改情况来确定计算周期。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聘用的项目经理所产生的信用信息记分,同时记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分中。《无锡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和《无锡市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信用信息评价标准》中有规定的,按规定记分;无规定的,将按照1/10比例记分并记载入受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
第十八条 同一良好信用信息以最高荣誉为准,不再重复记分。
同一不良行为涉及多项减分内容的,以减分最多的一项予以记分。
同一不良行为在整改期内不再重复记分。
同一不良行为在整改期到期后仍未整改的,采取累进减分的方式进行记分。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服务项目的显著位置公示企业信用评价等级。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按照信用评分分值由高至低划分为四个等级,分别采用a、b、c、d级标示:
(一)信用评价总分值在110分以上的,信用等级为a级,为诚信优良的物业服务企业;
(二)信用评价总分值在80分至110分(含)的,信用等级为b级,为诚信较好的物业服务企业;
(三)信用评价总分值在60分至80分(含)的,信用等级为c级,为诚信较差的物业服务企业;
(四)信用评价总分值在60分以下的,信用等级为d级,为严重失信的物业服务企业;
(五)涉及重大违规违法行为的,信用等级直接评定为d级。
列为d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6个月内仍未出作整改的,将上报列入全市企业“黑名单”。
未参加信用评价的,信用等级标识为c级(缺失)。
未承接物业服务项目的,信用等级后标示(无项目)。已参与信用等级评价的物业服务企业无在管项目后,信用等级在b级及以上的,保持一年,第二年仍无在管项目的,评定自动调整为b级(无项目);信用等级在b级以下的,保持原有评级并标示(无项目)。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理信用评分总分值在60分以下的,列为严重失信的项目经理。
涉及重大违规违法行为的,直接列为严重失信的项目经理。
第四章 信用分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作为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评奖评优、日常监管、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物业管理行业专家选聘等物业管理活动的重要依据。 根据物业服务企业不同信用等级,实行差异化分类管理,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信用档案和评级结果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可作为扶持企业发展,列入扶持对象的参考依据
(二)为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参考;
(三)可作为前期物业管理招标
更多精品来源自 报告 、政府采购的评标参考;
(四)作为物业管理项目评优的考评内容;
(五)作为出具企业诚信意见的重要依据;
(六)作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信用等级达到a级及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给予一定激励:
(一)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加大扶持力度;
(二)优先推荐市级守信示范企业,优先推荐纳入本市扶持企业名录;优先推荐纳入市住建局网站、协会网站公开推介;
(三)在评定表彰、评比竞赛中,予以优先推荐;
(四)本市前期物业管理投标时,予以加分;
(五)在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优先推荐进入采购名录清单;在政府采购平台的投标中予以加分;
(六)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减少检查频次,实施简化监督和低频率的日常检查;
(七)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四条 信用等级达到b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次的日常检查,并予以适度奖励和扶持:
(一)在评定表彰、评比竞赛中,予以推荐;
(二)本市前期物业管理投标时,予以适当加分;
(三)在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推荐进入采购名录清单。
第二十五条 信用等级为c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以下措施:
(一)对其申报的信用信息材料全面检查;
(二)列入行业主要监管对象,增加对该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频次;约谈督促企业进一步强化诚信意识,改进服务;
(三)限制行业各类奖励评比资格;
(四)在前期物业管理参加招投标时,向招标方提醒建议,作为报名资格审查优先次序的重要依据。
对于尚未参加信用评价的,信用标识为c级(缺失)的企业,凡是有项目在管的,督促其完善信用信息申报,按上述条款实施监管。
第二十六条 信用等级为d级的物业服务企业给予以下处理:
(一)列入行业重要监管对象;由企业注册住所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区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约谈,明确整改措施;
(二)取消其申报各类物业服务示范项目的资格;
(三)取消其参加行业各类评优评先活动的资格;
(四)在本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时,不得参加投标活动;
(五)在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建议政府采购部门限制其参与;在采购目录企业名录中的,建议开除名录;
(六)实施强化监管和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其管理服务的住宅项目进行高比例检查;
(七)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签订服务合同的在管项目,建议业主委员会考虑采取依法解除合同;
(八)其他方面的防范性措施。
第二十七条 信用等级为d级,在6个月内仍未整改的,列入物业服务企业“黑名单”,并报至市经信委列入全市失信“黑榜”企业名单,采取全市联合惩戒措施;被列入“黑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法人或总经理的有关情况记入物业服务企业不良信用档案,存留期两年。信用等级在b级及以上的企业聘用被列入“黑名单”的物业企业法人或总经理、及严重失信的项目经理的,其信用等级直接降为c级。
第二十八条 列为严重失信的项目经理给予以下处理:
(一)列入行业重要监管对象;由其服务的项目所在地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进行约谈,明确整改措施;
(二)取消由其服务的项目申报各类物业服务示范项目的资格;
(三)取消其参加行业各类评优评先活动的资格;
(四)在本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时,不得参加投标活动;
(五)实施强化监管和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其管理服务的住宅项目进行重点检查;
(六)建议企业解除其项目经理职务;
(七)其他方面的防范性措施。
第二十九条 对于尚未承接项目的或参加信用评价后无项目在管的企业,只对其信用信息进行动态核实。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经理通过信用信息平台及时完善、更新企业信用信息。
第三十条 鼓励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定期接受继续教育,更新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从事信用信息评定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二条 企业弄虚作假、伪造信用信息,影响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记入不良行为并限期整改。
第三十三条 信息提供单位因提供不真实信息侵害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等他人合法权益的,被侵害人可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市住建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信用评价及记分标准的具体项目、范围和标准进行调整。
第三十六条 江阴市、宜兴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年3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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