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关于小区尚存在主要问题的调查报告 -尊龙凯时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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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委员会关于小区尚存在主要问题的调查报告

  1、取暖问题

  造成去冬取暖很差的原因主要是供暖单位烧的不好,其次是换热站人工控制有时疏忽,再有个别业主暖气管道改造不合理.(物业的态度:有问题的业主,速到物业公司前台统一重新登记。如果您室内的暖气你已经自己改动而且效果不好,我们将依据你家的实际状况对你家提出整改方案,并免费提供人工,以便今冬您不再挨冻。如果您室内的暖气自己没有改动而且效果不好,我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免费为你提供部分改造工程。目的只有一个------让您感到温暖,并且不是只停留在口头上。)这个问题的解决我们已经和物业达成共识:供暖问题要落实到合同中.包括效果,认定,罚则等.具体下面涉及到合同再详细谈.

  2、内墙长毛和漏雨问题

  时间:**年4月28日,下午1:00-4:00

  议题:讨论墙体透寒的维修方案及赔偿问题

  参加人:软件园开发公司:x、秦部长

  物业公司:李部长

  业主委员会:xx、业主代表:x等

  业主委员会与开发商及物业公司就以下几方面商讨,达成共识:

  (1)、物业在今后的“修复墙体长毛”施工管理方面,要给予合理安排,并把施工安排提前通知业主,前后工种衔接合理紧凑,达到业主满意。

  (2)、每户施工完,由开发商出资,物业方面做一次彻底的保洁工作,充分体现施工方“亲情服务”的工作宗旨。

  (3)、对已完工的业主,在施工期间,带来的不便及时间上的损失,按工期给予补偿,(补偿标准按大连市平均工资的标准实施);分歧在于标准不同.

  (4)、由于修复墙体透寒,对家庭装修造成破坏,原则上按照原样复原的原则进行施工,如复原有难度,则在经济上给予补偿,由专人现场勘察核赔。

  目前看这项工作正在紧张有序的进行.其中五一期间曾经派到二期一部分,我们发现后已经整改.我们还有部分业主不同意这种维修方案,下一步我们要召集他们开个会和开发商对话帮助他们解决问题.

  3、塑钢门窗问题

  4、排烟道串味问题

  5、晚上小区内照明问题

  6、单元门门口下雨积水

  7、小区随便停车问题

  8、地下停车场安全问题

  9、篮球场和网球场的收费问题

  10、安全问题(达不到开发商售房时的承诺,目前进入小区没有任何身份识别检验程序)

  11、三表远传问题

  12、阳台栏杆生锈问题

  13、单元门的单元锁

  14、卫生

  15、有偿服务

  16、已交停车费用的处理,停车场收费三原则;水潭有关滑梯的问题

  17、有关滑梯,健身器材等共用设施维护及其使用的问题

  业主委员会会议向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提出的问题解决情况

  1、已经解决的问题

  1.1小区照明问题

  除个别因夜间安防系统需要应调整位置的光源外,整个小区灯光按照体现小区的美观,满足业主的正常生活需要,适当节省能源的目的配置。

  1.2会所内的乒乓球台子物业公司已提供一个,大家现在都比较喜欢打乒乓球,能否考虑在增加1-2乒乓球台子。

  1.3喷水池里石板脱落问题

  物业公司已组织施工完成维修。

  1.4小区正门交通秩序的整理问题

  物业公司已在小区的正门口,划出了准确的停车位置,以后凡是在小区正门口停放的车辆,应按线停放。

  1.5进出小区出租车的管理

  物业公司已责成保安开始对小区的进出车辆开始登记,请大家监督定期检查保安部的登记记录。下一步考虑晚上8:30后禁止出租车出入.

篇2:教工住宅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教工住宅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宗 旨

  第一条 本委员会宗旨是:以规范化操作和科学、民主、合法的管理手段,协助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开展物业管理工作,代表业主整体利益,维护业主公共权益,协调学校、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和业主三者的关系,逐步对hn师范大学教工住宅区实行规范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共同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

  第二条 本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本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本会接受省市住宅主管部门和hn师范大学的领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政策规定。

  第二章 组织及职责

  第三条 本会由各学校有关部门、业主代表推荐候选人,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省市住宅管理部门、学校和业主大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本会暂设委员二十名,其中会长一名,副会长两名,执行秘书一名,本会会长、副会长在全体委员会中选举产生。本会执行秘书为专职(协助物业刊物的出版),其他人员均为兼职。

  第五条 本会权利

  1、 按照有关规定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 与hn师范大学有关职能部门(包括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一起参与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调整的讨论并决定;

  3、 检查、监督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的物业管理工作;

  4、 负责协调学校、中心和业主三者之间的关系;

  5、 修订业主公约、本会章程。

  第六条 本会义务

  1、 筹备业主大会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2、 执行hn师范大学有关规定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3、 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政策和中心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协助中心收取合理的费用,并按规定处理业主或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

  4、 保障物业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

  5、 执行政府部门对物业管理提出的有关指令、要求和规定;

  6、 本会做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公共利益,不得故意刁难物业管理中心。

  第七条 本会召集业主大会可采取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

  第三章 会 议

  第八条 本会会议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或 会长、副会长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九条 本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七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本会会议由会长召集、主持,会长因故缺席时,由副会长主持。

  第十条 本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政府及学校有关部门、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的人员参加会议,但上述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一条 本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并报hn师范大学批准方可执行。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若表决中出现赞成票与反对票相同时,由hn师范大学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本会执行秘书必须作好每次会议记录,并由会议主持人签署后存档;涉及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应由与会的全体委员签署。

  第四章 委 员

  第十三条 本会委员由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处事公正,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的业主(必须是成年人)担任。

  第十四条 本会每届任期两年,委员可连选连任。委员届中撤换、增减,由本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确认;但换届时由本会参与讨论候选人名单,由业主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本会委员,已担任的须停任或撤换:

  1、 已不是业主;

  2、 无故缺席会议连续三次以上;

  3、 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4、 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5、 无理取闹、故意刁难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的;

  6、 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的。

  第十六条 任何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后半个月内将由其管理、保存的本会文件、资料以及属于本会的所有财物移交给本会。

  第十七条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 权利

  1、 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 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3、 有权参与本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4、 具有对本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二) 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

  2、 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 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

  4、 向本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 本会的解散与终止,依照业主大会的决定或政府主管部门、hn师范大学的决定解散或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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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教工住宅区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教工住宅区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关于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由上一届业主委员会主持。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筹备小组在有关政府部门的指导下,按本办法选举产生。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的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是15名。业主委员会可以选举产生主任一名和副主任若干名。

  第二章 业主大会前期筹备工作

  第四条为了召开业主大会,产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可由业主代表,并请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组成筹备小组,负责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

  第五条 筹备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小区内张榜公示一周以上,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第六条 筹备小组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参照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三)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四)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七条 按本选举办法选举产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后,筹备小组自动解散。

  第三章 业主大会

  第八条 业主大会应由过半数以上具有投票权的业主参加,如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业主代理出席。

  第九条 业主大会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书面征求意见书应用有效送达方式。

  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必须是热爱公益事业,道德品质好,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有一定的时间从事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产权人、产权人代表、产权共有人。候选人可由本人自荐、业主推荐或筹备组商议的方法产生,筹备小组或业主委员会进行最后资格确认。候选人产生后应公示一周。业主认为有必要补充推选候选人的,可由十个以上业主联名提出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候选人名单应在业主大会召开前至少七天提交筹备组并由其公示一周。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选举,由业主大会筹备小组推选的召集人或上一届业主委员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一律采用实名投票的方法。业主对于委员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另选其他业主,也可以弃权。

  第十三条 业主如果在业主大会期间因故不能到场的,可由本人填写选票后,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业主代为投递选票。

  第十四条投票结束后,由业主大会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或者业主委员会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第十五条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第十六条全体业主过1/2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采取差额选举办法,差额人数不超过两人。依据得票数顺序产生中选人。

  第十七条 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十八条 选举结果当场宣布,所有选票应当保留备查。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受全体业主的直接监督。经拥有物业管理区域内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可以提请罢免选出的委员。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的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将终止,并由业主委员会提出并确认。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被终止后,可补选新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可采用自荐或推荐的方法产生增补候选人,并经业主委员会2/3委员通过,成为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1)已不是业主的;

  (2)年度内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三次以上的;

  (3)因疾病而丧失履行责任能力的;

  (4)被司法部门认定有犯罪行为的;

  (5)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

  (6)兼任所辖区域物业管理企业工作的;

  (7)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二十一条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做出决定。罢免采用实名投票的表决方式,须经过半数的业主代表通过。业主委员会委员被罢免后,按本办法中的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方法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二条 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请罢免的成员有权在业主大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第二十三条离任委员必须在三日内将其保管的业主委员会的印章、文件、资料、帐簿及其属于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财物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责任。

  第二十四条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备案。同意备案日期为业主委员会成立日期。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成立时,上届业主委员会或第一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工作职责终止,宣布解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选举办法中称业主,是指物业产权人、产权人代表、产权共有人;本选举办法中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人。

  第二十七条本选举办法未尽事宜按我国法律、法规和相关物业管理规定执行。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向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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