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加强爱伊河银川段生态保护决定 -尊龙凯时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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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爱伊河银川段生态保护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大常委会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爱伊河银川段生态保护的决定

  (20**年12月30日银川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为了营造和谐共生的自然生态和人文景观,推动生态文明城市建设,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爱伊河银川段生态环境保护作如下决定:

  一、对爱伊河银川段及其两岸生态景观划定区域依法进行保护。保护范围为:爱伊河南起永宁县李俊镇西邵村,北至贺兰县洪广镇高荣村的河道及沿线与之连通的湖泊水系;其中,有堤防的,为堤防外坡脚外100米;无堤防的,为水域、滩地及河口线两侧各100米;两侧有道路的,以道路外侧红线为界;有湖泊的,以开口线向外100米为界。

  二、爱伊河及两岸划定的保护范围为公共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独占独享。

  三、在保护范围内,除按规划审批的水利、防洪、道路、桥梁、环保、景观、旅游、运动休闲等设施外,禁止建设其他项目。

  四、在保护范围内,应根据规划,由政府或社会投资建设绿地、景观、运动休闲等设施。所建项目为公共设施,应当由市民共享。

  五、加强对保护范围内植被、林木、水环境、野生鸟类、鱼类等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禁止向水域内排放废水、污水和倾倒垃圾等废弃物;不得砍伐林木、侵占或者损坏护岸、堤防、界桩、警示牌、防汛等设施。

  六、市人民政府负责爱伊河银川段的统一规划和保护,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加强监管,共同做好爱伊河银川段生态保护工作。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年12月30日

篇2:滁州关于加强城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决定(2015年)

  滁州关于加强城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决定(20**)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滁州城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决定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促进滁州城区物业管理健康发展,解决物业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物业服务水平,改善城区居民居住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物业管理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要以广大业主满意为出发点,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行为为核心,全面提升物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努力解决好业主反映强烈的物业服务方面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切实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确保住宅小区的和谐与稳定。

  二、严格规范物业管理和物业服务行为

  1.帮助住宅小区设立业主委员会。小区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小区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该采取有效措施,指导、帮助小区业主及时成立业主委员会,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建立健全业主主导、物业企业服务的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规章制度,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2.严格物业服务企业选聘制度。在成立业主大会之前的住宅物业小区,建设单位应当主要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资质的物业企业;其他情况下鼓励业主或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充分利用市场竞争机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公平竞争。

  3.建立“菜单式”收费及公示制度。建立“质价相符”的收费机制,在住宅小区建立服务收费公示板,将物业服务收费的项目和标准的政府指导价向小区业主进行公示,对不公示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应降低其企业信誉等级,不予参加评先评优,两年内不予参加物业管理竞标,并向社会公布。

  4.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机制。对不规范经营的物业服务企业,坚决予以纠正,直至退出物业管理市场。对挂靠、无资质、无独立法人资格或未经审批收取物业服务费的行为进行清理规范,并依法取缔,逐步形成规范有序和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

  5.坚持物业服务企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大力推行物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对无证上岗的坚决予以纠正,直至退出物业管理市场。

  6.做好维修资金的归集和使用管理。规范维修资金管理,保证维修资金规范使用。相关部门要研究建立使用维修资金(包括紧急情况时)的快速通道,保障业主物业的正常维护和维修资金的正常使用。

  三、综合整治物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广大业主应履行应尽的义务,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相关费用,对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依法及时受理,依法快速审理,人民法院依法加大执行力度。

  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将群众反映强烈的“主下水管网不畅;牛皮癣广告;破坏绿化种菜;养家禽家畜;违规养宠物;乱堆乱放杂物;乱扔乱倒垃圾;车辆乱停乱放;违规排放油烟;乱拉乱接各种管线;噪音污染;侵占消防通道和违章搭建”等突出问题,作为小区综合整治的重点,并按照各级、各部门职责,明确解决问题的标准和完成期限,切实把整治工作抓出成效。

  老旧小区改造要制定计划,分期分批进行,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力争到20**年底全面完成改造任务。

  四、加大对物业管理工作的支持力度

  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对物业管理工作的支持力度,每年列出一定的专项资金,制定公开透明的专项资金使用规则,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支持物业管理工作。

  五、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工作长效机制

  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四级联动”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市、区、街道、社区四级联动的物业管理体系。认真落实《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物业监督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滁政办〔20**〕64号),进一步明确市直各相关部门在物业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并将各部门履职情况纳入效能考核,杜绝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琅玡、南谯区政府和滁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滁现代产业园管委会要在20**年底前完成机构、人员的配备工作,社区也要明确人员,配合政府

  物业监管部门加强对辖区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间的矛盾纠纷。   六、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取得实效

  市人大常委会对本决定的贯彻实施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本决定有效实施。

  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3:南京市关于加强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的决定(2014年)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的决定

  江苏省南京市人大常委会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的决定

  (20**年2月26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生态红线对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划设生态红线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战略举措。为切实加强我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工作,预防和控制各种不合理的开发建设行为,构建生态安全格局,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确保我市经济社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严格责任,牢固树立生态红线意识。生态红线是继耕地红线后,又一道被上升到国家安全层面的红线,是全市生态功能保护的基线、环境质量安全的底线和自然资源保护的上线。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深刻领会中央和省委的精神,牢固树立生态政绩观,切实增强生态红线保护责任意识;要站在对人民群众负责、对子孙后代负责的高度,在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过程中,把严守生态红线作为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坚决制止违反生态红线的开发建设行为;要把生态红线区域保护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建立一把手负责的工作责任制,执行“不得越线一步”的铁律,强化生态红线的刚性约束力,使之成为一条不可逾越的高压线。

  二、严格执行,全面实施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严格保护生态红线区域,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我市创建全国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的重要任务之一。在《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基础上进一步深化、细化的《南京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已划定了13类104块生态红线保护区域。要确立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的基础性、强制性、约束性地位,把保护放在优先位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环境总体规划及其他各类规划的调整和实施,必须服从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的要求。市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划定生态红线区域的边界范围,明确责任主体和监管要求,真正把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落在图上,标在地上。

  三、严格管控,切实加强对生态红线区域的保护。要重点保护自然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湿地、水体、山林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和生态廊道,确保整体全面划入生态红线区域,并严格管控。要严格实行生态红线区域分级分类管理,作为生态红线区域核心的老山景区、牛首-祖堂风景名胜区、汤山国家地质公园、游子山国家森林公园、固城湖水资源自然保护区、长江(江宁区)重要湿地和长江、金牛湖、固城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一级管控区内,严禁从事与保护无关的建设行为;以生态保护为重点的钟山、牛首山、将军山、石臼湖风景名胜区和七桥瓮、滁河湿地等二级管控区内,严禁从事影响其生态主导功能的不合理建设行为。对已有的一、二级管控区内的项目,必须进行清理整顿,确保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区域、重要生态系统以及物种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

  四、严格监督,依法查处逾越生态红线的违法行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通过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组织人大代表视察调研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生态红线区域保护工作的检查和监督。要积极推进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的立法进程,把生态红线的刚性约束和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的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守的基本准则。各级政府要建立强有力、高效率的生态红线区域保护体制机制,明确执法主体,落实执法责任,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并出台相应的奖惩政策,严格责任追究。要强化执法手段,规范执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严肃查处逾越生态红线、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由违法者承担生态恢复和修复责任。

  五、积极探索,加快构建生态红线区域保护制度体系。要深入贯彻*****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创新,大胆探索适应我市实际情况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用途管理制度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要尽快制定并实施生态红线保护监督管理办法,依法加强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要加快构建生态红线区域保护问责制度、生态监察制度、生态补偿制度和生态保护转移支付制度等系统、完整的制度体系,从源头上构筑防止逾越红线、破坏生态环境的制度屏障,切实保障生态红线不被逾越。要加强对生态红线保护的宣传引导,自觉接受群众监督,鼓励广大市民参与保护,积极举报违法行为,在全社会形成保护生态环境人人有责、破坏生态环境人人谴责的社会氛围。

篇4:辽宁省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督察规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
二○○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辽宁省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督察规定
第一条 为了完善行政复议监督机制,保证行政复议决定全面履行,确保政令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辽宁省行政复议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复议决定,是指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及其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所属部门(以下统称行政复议机关)制发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停止执行通知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及履行督察工作。
第四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对本机关制发的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实行督察,具体事项由本级政府法制部门(以下简称行政复议部门)办理。
省、市、县人民政府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所属部门负责本部门制发的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的督察。
行政监察部门按照其职责依法做好行政监察工作。
第五条 建立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报告制度。被申请人应当自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情况及结果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关。
第六条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应当在下列期限内全面履行:
(一)行政复议决定对履行期限作出明确规定的,依其规定;
(二)行政复议决定对履行期限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其中行政复议决定内容涉及被申请人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0日;涉及其他内容的,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30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遇有国家重大政策调整等特殊情况,经行政复议机关同意,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期限可适当延长。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被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行政复议机关同意,行政复议决定可以中止履行:
(一)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第三人达成中止履行协议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对本机关作出的未经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决定拟决定自行纠正的;
(三)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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